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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路天使案情熊灵芝曾萍ppt课件
马路天使案 第6组: 熊灵芝 曾萍 案情简述: 本案当事人 原告一方: 朱心(袁牧之配偶) 袁牧女 袁小牧 袁牧男 被告一方: 被告1:华而实,本案《天涯歌女》影片编剧 被告2:北京东方影视乐园 被告3:山东电影制片厂 被告4:国威公司 本案思考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与电影剧本著作权的关系 电影作品与电影剧本作品的关系 电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社会公众对影片的使用权限 本案要旨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使用他人的作品,都必须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或取得书面许可,并且在行使他人著作权时,不得超出授权许可使用的范围。 * * 电影《马路天使》1937年由明星影片公司摄制、发行,该片的编剧、导演为袁枚之。袁牧之于1978年6月30日去世,本案原告为其全部继承人,即朱心系袁牧之之妻,袁牧女、袁小牧及袁牧男皆为袁牧之之子女。 《五四以来电影剧大选集》(中国电影出版社1979年出版)收录了《马路天使》剧本,作者署名为袁枚之;《袁牧之文集》(中国电影出版社1984出版)收录了《马路天使》剧本。上述两部作品收录的《马路天使》剧本,皆注明由杨天喜根据影片整理。 1995年4月,华而实受刘国权的委托,将《马路天使》改编为《天涯歌女》剧本。该剧本的封面上载明“根据袁牧之同志《马路天使》改编”。1995年5月2日,华而实公司通过他人将该剧本转交刘国权,并获得稿酬2万元。 1995年5月14日,国威公司(甲方)与山东厂(乙方)签订了“合作拍摄故事片《天涯歌女》协议书”。 该协议第一款约定:“甲方确认拥有《马路天使》的改编权及《天涯歌女》的著作权。如有版权及著作权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协议第二款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代表刘国权女士任《天涯歌女》总导演,双方共同委托乙方代表姜丽华女士任该片制片人,制片人和总导演共同向本片出品人魏民负责。” 协议第三条约定:“本次合作总投资叁百贰拾万元整,甲方投资捌拾万元,乙方投资贰百肆拾万元。……”;协议第八条约定:“《天涯歌女》一切版权及商业权利归乙方所有(包括35毫米、16毫米拷贝、录像带、录音盒带、影碟等)。一切版权收入必须汇入乙方指定的帐号,甲方可派人监督”。 该协议第九条约定;“该片一切发行权归乙方所有,……” 1995年5月24日,国威公司与山东厂联合举行了电影《天涯歌女》的投资招标会,东方乐园在投资招标会现场打出了自己的名称。 1995年7月影片《天涯歌女》拍摄完成,该影片片头显示:“本片取材于电影《马路天使》”,编剧为华而实,山东厂摄制,总导演为刘国权,总制片为姜丽华。 1995年11月20日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丙字第062号),并于1996年1月发行。 * * * 三被告未曾就本案涉及的剧本的使用与各原告签订合同,三被告之间的合同不能对抗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于本案所涉及的影片剧本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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