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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010ppt课件

第四编 债权分论 主讲:高玉玲 第二十二章 合同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特征: ①性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合同的本质是协议 ③合同的目的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具有相对性 2、关于合同的几个相关概念 ① 关于经济合同 ② 关于行政合同 ③ 合同与契约 二、合同的分类 1、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是否适用合法的履行抗辩权 *合同风险负担 2、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a 责任的轻重不同 b 主体需求不同 c 可以行使撤销权不同 d 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3、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意义:法律适用 4、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意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5、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区分意义:合同的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6、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区分意义:是否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7、 利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8、预约与本约 三、合同法调整对象(适用范围) 哪些合同适用于合同法调整? ——民事合同 例外: 行政管理合同?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 、要约 二、承诺 甲于3月2日上午致函于乙,表示以100万元出售某套房屋,该函于3月3日下午到达乙处,甲于3月2日下午获知有人以高价购买该房,即发特快专递表示撤回该函,邮差于3月3日上午送达时,乙正好外出,于是邮差留下通知书载明3月4日上午9时起1周内前往某邮局领取信件,经查乙已于3月3日下午即致函甲,表示购买,信件于3月5日到达。乙于3月4日下午去邮局取信时,始知道甲撤回之事,立即发送迟到之通知。问: (1)乙能否请求甲交付该套房屋,并移转其所有权? (2)假设甲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其法律关系如何? (3)假设甲将价款100万误写成10万时,甲得主张何种权利? (4)假设该房于3月1日或3月6日被火烧掉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 要约 (一) 要约的条件 (1) 要约人合格 (2) 内容具体确定 (3)相对人特定 (4) 意图在于订立合同 (二) 要约邀请 1、特征 2、要约和要约邀请 (1)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 (2) 依据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中规定的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寄送的价目表(订单?) *拍卖公告 拍卖表示(要约邀请)——竞买(叫价应价——要约)——拍定(承诺) *招标公告 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开标评标和中标(承诺)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悬赏广告?) (3)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习惯 思考:下列行为是要约行为还是要约邀请行为? *货物标定卖价陈列(橱窗中摆设商品、自助商店、自动贩卖机) * 网页上出售实体商品 *出租车排班等候顾客 *刊登家教广告 *登报征求家庭教师、司机的广告 *公交车站的设立 *邮筒的设立 *菜场所摆放的菜等等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了解主义——口头 到达主义——书面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形式拘束力 (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实质拘束力 *取得承诺的权利 *要约的让与性?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 撤回 (阻却要约生效) 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要约未生效) 是否所有的要约都可以撤回? (2)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 (要约已生效) 甲于六月二日草函,对乙表示愿以每月二万元出租A屋,为期半年,嘱其子丙投寄。丙出门之际,甲自四楼呼叫“不要投寄”,丙误听为“不要忘记”而投寄之,于六月四日上午到达。甲知其事,于六月三日即发信限时专送于乙,表示“犬子误寄前函,因A屋另有用途,不便出租敬请见谅。”迟至六月五日上午始于到达,乙不管甲的来信,仍然于六月五日下午函复表示承租,并说明甲信迟到之事,于六月七日到达。乙请求于七月一日交付该屋,甲拒绝履行,有无理由? 甲于四月二日致函于乙,表示愿为丙的保证人,其要约于四月四日到达。甲于四月五日日知丙信用不佳即至乙处,表示“撤回”要约。乙强调甲应受其要约之拘束,甲则认为乙既未承诺,岂有不得撤回之理。试从立法政策及现行之规定,分析甲与乙之争, 撤销要约的限制: *时间上:要约生效后承诺前 *要约内容上:确立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责任的承担 撤消造成损害的,要约人要负赔偿责任 4、要约失效 (1)要约拒绝 (2)要约的存续期限经过 (3)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二、 承诺 (一) 承诺的条件 1、承诺的主体-----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 2、承诺的期限 ----要约确定的期限 * 逾期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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