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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湖北)ppt课件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万滋仁 二0一一年四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内涵 挂钩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流程 相关问题的思考 2011年我省挂钩试点工作安排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内涵 (一)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国土资发〔2008〕138号)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内涵 (二)目的和作用 为地方经济和城镇建设争取发展空间 促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 优化土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概念 1.挂钩项目区的基本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包含三个部分,即拆旧区、还 建区和建新区。 拆旧区 拆旧区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主要包括农村居民点用地、农村工矿用地、废弃的砖瓦窑场等。重点是农村居民点用地。土地权属主要是集体所有。 还建区 还建区是指因拆除农村居民点而规划的供原农村居民进行居住的集中安置用地,如新建中心村、聚居点、集中安置小区等。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 建新区 建新区是指拆旧区面积减去安置区面积后,节余的数量拟用于城镇建设的部分。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概念 2.挂钩周转指标的概念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周转指标,是指国家和省为了控制挂钩规模和周期,批准并下达给有关县(市、区)一定时期内的一定数量的用地规模。 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面积的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农用地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周转指标,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地块占用的土地质量。 项目区内使用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依法供地,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主要文件 2005年10月1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 2007年7月1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69号) 2008年6月27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2006年6月13日《湖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鄂国土资发〔2006〕54号) 挂钩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流程 (一)挂钩项目区设置 项目区设置的指导思想 有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发展;优化城乡结构;有利于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有利于促进建设用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项目区设置的原则 选择项目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整理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等相衔接。 项目区规模要适度,便于实施与管理。 项目区要尽量选择在城乡结合部,建新、拆旧地块在地域上要尽可能接近,且在同一个县级行政辖区设置,并合理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政府重视,部门协调配合,具有挂钩工作开展的外部和内部环境。 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必须维护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一)挂钩项目区设置 拆旧区确定原则 以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为基础的原则。 充分考虑村庄的社会经济发展态势原则。 重视农民对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积极性原则。 兼顾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原则。 满足城镇体系规划实施需要的原则。 (一)挂钩项目区设置 还建区布局的原则 向中心村和城镇集中的原则。还建区的布局应当充分考虑新农村社区建设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尽量将还建区布置在中心村、集镇,在可能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还建区布置在城镇规划区内。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生产方式、生产半径以及耕作制度等因素,同时还要十分重视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状况,尤其是生活设施的完善程度,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布置安置区。 有利于产权调整的原则。整村搬迁或几个村庄合并必然涉及到土地产权,尤其是宅基地产权的调整。现行农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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