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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公司法培训ppt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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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公司法培训ppt课件

担保法、公司法培训资料 主讲人:刘菁 一、担保方式 保证—人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物保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二、反担保 三、担保合同与主合同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另有约定除外; 例: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 2、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承担责任; 四、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1、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可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事业团队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五、保证合同范围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保证期间 6、其它 六、保证责任 七、可抵押的范围 1、抵押人所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及其它财产; 3、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着物; 4、国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5、其他财产 八、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九、登记部门 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房产管理部门 林木—林业局 航空器—航空管理局 航舶—船籍所在海事局 车辆—车管所 企业设备或其它动产—工商局 十、抵押与转让 可以转让 1、告知 2、抵押权人同意; 3、用于偿还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4、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允许转让。 十一、最高额抵押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限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例招行循环授信业务 十二、权利质押 1、票据; 2、股份、股票; 3、知识产权; 4、其它(收费权) 5、须办登记 保证 质押 留置 定金 抵押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案例1:A发电厂向银行贷款3000万美元,由某信托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信托公司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发电厂与信托公司约定以设备抵押给信托公司作为反担保。 实例中:债权人(银行)——债务人(发电厂)——担保人 信托公司; 担保人(信托公司)—被担保人(发电厂)—反担保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未约定期间的为届满后的六个月 4、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5、保证期间=质保期间 6、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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