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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死刑复核律师辩护的基本方法ppt课件

毒品死刑复核辩护的基本方法 毒品死刑复核辩护的基本方法 主讲人:曹春风律师 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内蒙古律协未保委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一、应严格界定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与其他类刑事案件死刑复核辩护思路的区别点,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中法官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和空间与其他类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不同: 1、毒品案件行为的客体是毒品,从历史因素和国民心理耐受因素考虑,毒品危害的对象是全民族性的,因此即便是个案的危害性,民众和法官的心里也会认为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2、毒品犯罪案件法律规制的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对象非常单一和严格,导致法官在此类案件中适用宽严相济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小。 因此,法官在此类犯罪死刑复核时,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只能针对孕妇、残疾人、极度贫困农民工和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及家庭整体性涉毒犯罪等特殊群体; (二)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中法官对个案的关注焦点与其他类案件死刑复核的不同: 1、毒品案件中没有明确的被害人,导致法官不会考虑刑事和解、当事人谅解、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利益对案件的影响; 2、毒品犯罪案件(除制造毒品案件外)没有犯罪现场,导致法官不会重点考虑现场勘查、被告人遗留的微量物证对案件的影响; 3、由于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设定,导致法官没有办法看清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措施,进而引申法官认定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的量刑情节难; 4、由于毒品案件侦查机关的管辖权比较特殊,因此导致法官不会对管辖权、回避权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关注 因此,法官在此类案件死刑复核中只能围绕案卷中存在的表面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判。 (三)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中法官关注证据的角度与其他类案件死刑复核不同: 1、被告人多次供述一致的庭前笔录与同案被告互相印证一致的庭前笔录,如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证据的情况,只在复核案件时认定证据的可采性上要比普通案件高。 2、由于毒品类案件证据量小,法官在复核案件时,对证据之间的差异性矛盾,关注度小。 3、由于毒品类案件大多数案件存在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的情况,法官对这一类证据获取的信息量少,由于制度性的设计和知情权缺失,导致法官复核时对证据的把握缺少整体性掌控。 因此,法官在复核时只能对证据的细节进行舍弃而求案件的整体协调性。 鉴于以上,律师在办理死刑复核时一定要做到精细化、甚至精密化。包括每份证据、每组证据间的细节差异到细节变化,每个量刑情节到某组量刑情节中同向量刑情节、逆向量刑情节的细节差异到细节变化,这就是细节决定成败,我们手里的案子人命关天,大家一定要注意。 二、明晰最高法院对毒品死刑复核案件中,核准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未确定不予核准死刑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然后找出我们就个案的辩护思路。 (一)找辩护思路的方法 1、找指导性案例和典型参考案例对比手中的案件事实进行整体梳理思路; 2、适用新刑诉法上的死刑证据标准,进行整体梳理思路; 3、适用民族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对特殊情况进行整体梳理思路;(如家里两个孩子一个残疾一个犯罪) 4、适用法律上的特殊规定对案件影响力来进行整体梳理思路; (二)找辩护思路的适用标准 1、核准死刑的一般标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没有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a、境内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b、武装押运、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c、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d、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活动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或酌定量刑情节的; 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达到实际掌握数量标准,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接近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a、职业毒贩; b、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 c、利用、教唆为常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d、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核准死刑的特殊标准 : (1)毒品犯罪发案的形势; (2)毒品犯罪发案的政策 ; (3)其他情形 ; 3、不予核准死刑的一般标准 :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酌定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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