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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证明形式哪个效力最强? 英美国家:股东名册 公司登记簿 英美法系各国的立法,一般均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 依英国公司法规定,只有登记到股东名册,才能成为实际股东。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22条规定,在公司章程大纲内签署的股份认购人,须当作己同意成为公司的成员,并须在公司注册时作为成员记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所有同意成为公司成员,而其姓名已记入成员登记册的其他人士,均为公司的成员。 美国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40条第22项:那些公司登记簿上记载的股份持有人当然的视为公司的股东。 所有这些证明形式哪个效力最强? 大陆法国家: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在德国,出资人要成为股东,必须向公司缴纳基本出资,同时该内容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董事在商业登记时还要提交一份记载股东姓名及其出资额的股东名单。 韩国法规定,社员要缴纳出资或者交付实际出资的标的,由社员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要记载各股东姓名和出资额。同时,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股份数,是向公司主张股权的要件。 所有这些证明形式哪个效力最强?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第二,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我国立法规定: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所有这些证明形式哪个效力最强?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下效力:第一,对抗公司的功能。第二,对公司免责的功能。第三,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 。 从本质上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大陆法各国、各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 我国立法规定: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所有这些证明形式哪个效力最强? 3.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他人(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行判断。 我国立法规定: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所有这些证明形式哪个效力最强? 4.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格。不能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无公示,即无公信力)。 我国立法规定: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所有这些证明形式哪个效力最强? 5.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均为出资者获得股权的原始证明,反映了签署协议的双方和公司的基础关系,因此,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之一。 我国立法规定: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所有这些证明形式哪个效力最强? 6. 实际出资 《公司法》规定,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因此,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一般只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我国立法规定: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所有这些证明形式哪个效力最强? 7.隐名股东和冒名股东 如果公司或公司所有股东都知道或应当知道隐名股东或公司允许隐名投资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则应当认定隐名者具有股东资格。当然隐名投资人签订隐名协议必须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必要补充。其第十七条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已经明确规定被冒名者不属于公司股东,不承担股东责任。 我国立法规定: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所有这些证明形式哪个效力最强? 8.干股股东资格的认定 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己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干股一般是基于公司的奖励或其他股东的赠与形成的,干股股东有实际出资, 但是出资不是由自己交付而是由公司或他人代为缴纳的,因此。对于干股股东, 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如果是接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股份的,应将其因受贿所取得的份额作为非法所得没收,进行拍卖转让,并且不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我国立法规定: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所有这些证明形式哪个效力最强? 9.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公司股东 对于该种情形下股份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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