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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少数民族教育立法
浅谈少数民族教育立法 摘 要:现阶段我国大力提倡西部建设,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虽卓有成效,但仍落后于其他地区,究其原因除了与少数民族地区自然和社会条件有关外,更主要是少数民族教育问题。少数民族教育问题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更是我国立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少数民族的教育现状,教育立法势在必行
关键词:少数民族教育 立法 完善
中图分类号:G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1-0000-01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少数民族教育,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民族文化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尤其是依法治国、科学发展观的全面提出后,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不足的问题日趋明显,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少数民族发展的要求。如何加快少数民族立法步伐,从法律上保障少数民族教育问题,已成为我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是由少数民族教育现状决定的
首先,少数民族历史地理环境对教育的影响。从历史上看,各民族分布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互相交错居住的态势。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分布不平衡,地处偏远,远离中心城市。而少数民族各地区之间发展也不平衡,有一大部分少数民族成员居住在贫困山区,这种分布局面是造成教育信息较闭塞、教育观念较落后、教育体制较单一、教育管理较滞后等的客观原因
其次,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教育投入是一个国家关于教育发展的基本财力保障。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自然条件差异大,教育是按计划按比例发展和推进的。因此,在教育投入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倾斜
二、少数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少数民族立法指导思想
少数民族立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宗旨,大力实施教科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大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少数民族立法的原则
立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所要遵循的主要准则,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根据我国基本人情和少数民族现状,民族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民主性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体制,人民应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教育立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2.从实际出发原则。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少数民族基本现状出发;从民族生产力,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从少数民族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出发;还必须从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背景、文化等方面出发
3.统一性原则。从立法上讲,法制统一原则表现为国家的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不允许各立其法、法出多门的现象存在,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完善
为了改变少数民族及教育立法相对于落后的状况,适应现代化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思想,我国的民族的教育立法工作必须在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基础上加快制定,以保障民族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
党和国家应尽快建立民族教育基本法,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从属于国家整个立法体系的民族教育的立法体系,它是纵向和横向相互结合的,分别从不同角度调整教育体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二)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法规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每个民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为了制定出相对完整的法规,必须从少数民族实际出发,深入了解、调查各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等问题。一方面,要反映民族地区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的特点,,尊重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和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规律;另一方面,还要正确、充分地反映各民族人民的意志,维护各民族人民的利益,以更好地适应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采取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从经济上保障教育立法
应当明确规范地方财政对教育投入的行为,根据义务教育法和省若干规定,可以规定地方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还应当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作出一些具体可行的规定
(四)加强立法监督,使民主性原则充分发挥
少数民族立法要充分体现民主性,要使广大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充分参与。此外,还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少数民族教育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现实状况。对未能及时处理少数民族教育问题的部门机构,要追究相关机构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
参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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