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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典妻习俗与户婚制度竞存与`原因评析
清代典妻习俗与户婚制度的竞存及原因评析 摘 要 典妻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其主要目的即是典妻为典夫传宗接代,保证典夫子嗣的传承。典妻的出现是对古代礼制的挑战,即对女子三从四德,从一而终观念的挑战,但基于经济上的困难也使得典妻在长久的发展中形成一套自有模式。清代是典妻的盛行时期,此时典妻现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社会阶层上均存在广泛性,而户婚制度对典妻的禁止性规定并未对其的发展造成禁锢
关键词 清代 典妻 户婚制度
作者简介:徐中玉、徐燕斌,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53
典妻是指备价典妻,期满取赎。即将妻子典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财,到约定时间,拿所约定的钱物赎人,具体期限可由双方约定而成。典妻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属于非法婚姻,此处所指的非法婚姻并非是刑事犯罪,而是指不为法律允许却在民间广为存在的婚姻
中国古代社会典妻的发展大致分为四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时期以及盛行时期。各个时期大致对应的朝代有:萌芽时期大致从南北朝到唐朝,此时期已出现以妻质物,约期回赎的现象。形成时期主要指的是宋朝时期,此时期典雇妻妾已成风习。发展时期指的是元朝和明朝,此时期最大的突破是元朝将禁止典妻列入刑法,而明律承袭元律规定典妻需受杖罚。盛行时期即清代时期,典妻无论是在地域还是在阶级上都得以扩展,统治者通过户婚制度禁止这一现象,但司法实践中对典妻案件以“情理”为审判原则,放任典妻的发展,从而形成典妻与户婚制度的竞存。而后发展到民国时期,此时期随着民族矛盾、阶级矛盾的加深,妇女地位更加低下,典妻现象也愈加严重,尤以南方为最。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的提出,典妻这一现象也渐趋消亡
一、清代民间社会中的典妻现象
清代是少数民族政权统治下的国家,自清军入关后,满族人开始学习汉族文化,其中不可避免的将礼制纳入政权统治中。而在婚姻的形式上,礼教表现为婚礼的等级差异愈见严格。同时清代嫁娶论财之风的盛行,又加之清代初期由于战乱致使人口的大量流动,从而带来清代的婚姻非常不稳定甚至有因为丈夫外出打工,而致使妻妾被典卖的情形比比皆是
在清军入关前后,大量抢夺他人、妇女,因此民间买卖妻女之风兴盛,即便在“太平盛世”的康雍乾三朝依旧存在。如“然督抚藩臬,皆满洲人为之,此辈不谙吏制,贪暴成性,三十年来,有司民以奉仁官,取之闾左者,十倍正供,桁杨桎梏,至卖儿贴妇以偿”。而此种情形的出现导致社会关系的混乱。而作为非法婚姻的典妻,其范围较之前朝明显得以扩大,不仅仅是地域上的范围扩大,阶层上也呈现出自下而上扩大的趋势,其中在《清代野史大观不断下发禁令,以期使典妻这一不为礼教所承认的非法婚姻得到控制。清代典妻现象的严重以及典妻本身对礼制冲击导致清代在律法规定中仍然采用前朝的禁止性规定,但在量刑上较之前朝宽松很多,同时,清代的关于典妻的规定也较之前朝更为的完善
在典妻中,女子充当质押物的性质,由其丈夫或父母将其自由权或者是生育权典押给典夫一方,经两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由双方签订契约。如《华夏婚书婚俗》中记载的一份关于典妻的契约,即“兹因侯保珍久欠杨玉峰白银肆拾贰两,实无力归还,愿将妻室王氏押于杨某名下为妻三年,所生子女为杨某后代,期满以肆拾两白银赎人,可延期半年,过期不赎,王氏将永远为杨某所有。通人说和,两厢情愿,立字为证。画押过人,期满交银还人;债主杨玉峰(手印);欠债人王氏丈夫侯保珍(手印);担保人杨玉章(手印)、侯保民(手印);咸丰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契约一式两份,骑缝处书各执一纸四字”。此契约大致反应以下几点内容:首先,立据人双方达成合意,写明原因及所典何人。其次,涉及金钱的多少,回赎时归还金钱的多少,此处不要求金钱的一致,以双方协商好的金钱记录即可。再次,在典妻期间,典妻与典夫所生子女的归属权,因典妻期间典妻与原夫中止夫妻关系,因此子女的归属权理应归于典夫所有。最后,需有担保人的签字。此契约规定相对完整,但字数仍旧很少,原因在于典妻是礼教所排斥的婚姻形式,与古代的“从一而终”理念相违背,故此能减则减,但一般都会订立契约,使之与买妻等行为一样视为一种交易事项
二、清代典妻与户婚制度的竞存
(一)清代户婚制度对典妻的禁止
满族作为少数民族,有其自身的文化底蕴,但在其作为统治者身份参与国家事务中的时候,尤其是统治一个汉族占绝大多数的国家时,不可避免的接受汉族人的思想。由于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其完备的思想内容于汉人中根深蒂固,故此,满族人致力于将汉族文化融入满族文化中,接受儒家思想的熏陶。典妻无疑是儒家思想中“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等妇女道德思想的违背者,因此清代采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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