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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与`其法文化探析
清代的户绝财产继承制度及其法文化分析 [摘要]清代关于户绝财产继承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律例中,并具有如下几点特征第一,立嗣与继产的关系极为密切,继产已经成为立嗣的重要目的;第二,不再严格区分收养和立继篇三,限制了亲生女的财产继承权。同时,在户绝财产继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官员做出的判决及形成的事例也应被视为清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透视清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建构过程,可将其彰显的法文化内涵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宗法本位主义与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倾向;二是诉求情理与尊重习惯相结合;三是对利益平衡的追求
[关键词]户绝财产继承,立嗣,宗法本位主义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6)06-0029-06
“户绝”一词的正式界定出现于《唐律疏议》,其中“立嫡违法”条将其明确为“无后者,为户绝”。一般认为,户绝的含义主要是指没有男性子孙。不过,这一看法并不全面,唐宋时期对于“户”的理解不仅在于父系嗣续方面,同时也将其视为承担赋役的单位,如此一来就“并非以无男子为户绝。如户内还有女口,则不能称为户绝”。因而,户绝之意还应指作为承担赋役的户的所有人口皆已绝尽,亦表明“户绝”具有“绝户”之含义。鉴于目前关于户绝财产继承问题的研究更多集中于唐宋时期,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有关这一问题的探讨较少,所以本文的分析视角将聚焦于清代的户绝财产继承制度,以扩展和深化这一主题的研究。同时,由于当下绝大多数的研究都是针对户绝财产继承的制度梳理,本文则进一步就制度所彰显的法律文化展开探讨,由此形成对这一论域更为全面和深刻的理解与阐释
一、清代以前的户绝财产继承制度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继承方式以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为主。宗祧继承主要根据宗法原则强调继承人的身份应当符合“嫡长”原则,所以只有一人具有继承资格;而财产继承可以基于宗法或血缘等要求使多人具有继承资格。至于户绝财产继承,则属于财产继承的特殊情形,其较为完善的制度性规定肇始于唐代,对此我们将首先审视和分析自唐代起有关户绝财产继承的规定
唐代关于户绝财产继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唐令中,根据仁井田?的考证,丧葬令条文曾记载:
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陶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存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这里对于户绝的理解显然意指无男性子孙和无子孙的“绝户”两种情形,若无男性子孙可由女儿继承财产,其中女儿亦可为出嫁女。当为绝户且无其他亲属之情形时,财产交由国家处分。同时,这一条文除了规定法定继承方式之外,也允许遗嘱继承的存在,即死者生前留有关于遗产分配的遗嘱时,则不再适用法律之规定
至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日臻完善。对于户绝财产继承的方式,宋代出现了收养、立继与命继的区分。收养多指无子孙之家丈夫在世时之行为,一旦有养子即不视为户绝,因此“身在养子,户绝立继,事体条法,迥然不同”。而对于立继之理解,一般是指为寡妇在世的户绝之家接续子孙,即“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那么命继则“谓夫妻俱亡”,也就指无子孙之家且夫妻俱亡之后族人为其立嗣之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对女儿继承财产的规定较唐代更加复杂,收养、立继和命继三种户绝财产继承方式都会涉及女儿的财产继承问题且影响到财产继承份额的分配。从收养和立继两种继承方式来看,养子及立继之子均能按照“子承父分”来继承财产,即“当尽举其产以与之”,而归宗女和在室女“只照条给与嫁资”,实无继承权也。就命继来说,情形就显得繁复。由于命继之子与女儿均有遗产继承权,其继承份额的分配就需要明确的制度性规定。具体可作如下阐释:
于绝家财产,若只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其在室并归宗女即以所得四分,依户绝法给之。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依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一分没官。若无在室、归宗、出嫁诸女,以全户三分给一,并至三千贯止,即及二万贯,增给二千贯
可以看出,命继之子只能得到绝户的部分遗产
与宋代相比,元代的户绝财产继承制度未有太多改变。对于为户绝之家所立的继子及该户的在室女,均享有遗产继承权。而和宋代有所不同的是,户绝寡妇也能够获得遗产份额,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寡妇无子,承夫分”
从明代开始,由于立嗣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户绝财产继承也主要与立嗣问题联系在一起而不单独加以规定。具体而言,明代有关户绝财产继承的制度性措置就集中在大明律的“立嫡子违法”条中,该条规定:
凡无子立嫡……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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