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继续教育兽医畜牧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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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诱助侵犯专利权? 答:诱助侵犯专利权就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教唆、勾引、帮助他人对专利权所实行侵害的行动。在很多情况下,诱助侵权行动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但这仅仅是诱助侵权行动的一种情况。诱助侵权实际应包括3种情况:第一,诱助侵权行动人与被诱助侵权行动人存在乎思联系,也就是事前有过沟通,这属于共同侵权;第二,诱助侵权行动人与被诱助侵权行动人不存在之间不存在乎思联系,属于无意思联系的数人侵权行动;第三,尚没有或难肯定被诱助侵权人时诱助侵权行动人独立承当侵权责任。后两种情况其实不属于共同侵权的情况。 2.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答:(一)调整商标侵权构成 新法对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区分商品商标均相同与近似类似的情况,同时引入混淆要件,并增加“帮助侵权”的规定(第57条),但目前还不清楚该混淆标准如何与第30、3条的规定衔接。 (二)明确商标与企业名称处理路径 新法明确提出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适用,即“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58条) (三)明确正当使用范围 新法对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以及三维标志的正当使用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 当使用。”二是“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59条)。 (四)明确举证不力的后果 新法规定了被告举证不力的后果:“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63条第二款)。这一规定对于侵权人的举证是一种督促,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五)细化民事赔偿新法细化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首先,新法优化了行政调解赔偿程序,规定除了提起行政诉讼外,“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第60条)。其次,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情况下赔偿的计算方法:一是确定计算赔偿顺序,即依次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二是对恶意侵权的允许惩罚性赔偿通常赔偿额的1-3倍;三是将法定赔偿提高到300万以下(第63条)。 3、 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主要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将著作权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擅自上传,登载于网络上,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转载侵权。指将作者已经发表、但明确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在网络上予以转载;或者著作权人虽然没有声明不得在网络上转载,但转载时没有标明作者姓名、转载发表后也没有向相关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人,可能是某个人行为,也可能是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转载内容的来源,及可能来自于其他网站,也可能是来自于其他的纸媒体,此种侵权行为,因为具体行为的不同,可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即财产权。 3)、网络抄袭与剽窃。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剽窃使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文字、图片、影音等资源用于非公益目的,即大段抄袭或者剽窃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传播,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网络抄袭与剽窃,还包括网站之间的非法使用,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可见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这是两大门户网站之间就网站内容相同或相似发生的纠纷,在业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4)、网页设计侵权。网络抄袭与剽窃的对象,除了登载于网络上的各种作品以外,还包含了网页设计的抄袭与剽窃。网页设计既有原创性的文字、图象、动漫、FLASH以及音乐内容,还有网页整体的版式设计。而整体版式设计是最能给初次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直接体现了网站设立者的独特风格,有时甚至可以寓意网站的运作理念。从这个角度上说,网页整体模式本身即是一个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站经营者之间随意抄袭、剽窃其他网站的网页设计,实际上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也应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一种行为。 5)、链接侵权。这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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