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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之存款帐户管理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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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約定書
一、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本會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
(三)通報: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本會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即補辦公文書資料。
二、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1、法院、檢察署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
2、存款帳戶屬偽冒開戶者。
(二)第二類:
1、屬警示帳戶者。
2、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三)第三類:
1、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2、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3、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4、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5、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6、短期間內密集使用本會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7、靜止戶恢復往來,且交易有異常情況者。
8、符合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本會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三、存款帳戶依前列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本會將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1、存款帳戶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立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結清該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3、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1、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立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2、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立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3、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三)第三類:
1、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得立即停止交易並得採行前二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2、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四、存款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本會將立即查詢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帳戶,並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行,並通知原通報機關。
警示帳戶之原通報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該等受款帳戶亦須列為警示帳戶者,由該原通報機關再進一步通報相關金融機構列為警示。
本會接獲存款帳戶有受詐騙款項轉入之通知時,即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交易查詢及通知作業,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受款帳戶有犯罪事實者,本會將採行對於第三類「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所列處理措施。
五、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六、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五年自動失其效力,但通報機關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仍有警示之必要者,仍繼續列為警示帳戶。
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本會於必要時將提供協助。
七、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及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處分或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本會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屬衍生管制帳戶及其他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經本會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警示帳戶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解除,或原通報機關再行通報本會繼續警示者,本會將立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八、本存款帳戶客戶同意本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依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或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客戶個人資料。如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時,法定代理人亦同意本會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Z21)」(公司行號團體應查核負責人)、「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Z22)」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得查詢之相關資訊。
九、其他未盡事宜,同意悉由本會依主管機關對於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
大甲鎮農會信用部 分部 存款帳號:
客戶充分暸解上列內容並同意作為
與本會間之契約條款後,請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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