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期末计量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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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期末计量笔记

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2011年新会计准则—存货中涉及存货的期末计量: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6.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应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1)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亦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确凿证据(但其受市场的不可预测性的影响)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2)持有存货的目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取决于持有目的,即持有目的是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决定因素。(这是否应该受到质疑呢?特别对于材料的灵活处理能是企业利益最大化,见附)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不同情况下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按产成品和商品与材料分类) 产成品和商品 ①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包括产成品、商品), 1.1没有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 则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一般销售价格(市场价格)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可变现净值= 一般销售价格(市场价格)-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1,2有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则通常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如果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还没有生产出来,但持有专门用于该标的物生产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也应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对于合同协议数量内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其可变现净值,超出合同协议的数量按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可变现净值,并分别与对应的产成品存货成本进行比较分别测试是否发生减值(是否要综合要比较?): 1.2.1. 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等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可变现净值=合同价格-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1.2.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在合同数量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合同价格-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超过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般销售价格(市场价格)-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1.2.3.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可变现净值=合同价格-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材料(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账面价值的确定: 若材料直接出售,材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若没有合同则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这里的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如果用于出售的材料存在销售合同约定,应按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估计材料(而不是产成品)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 若材料用于继续生产,材料按其产成品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因为由于持有材料的目的是为了加工成产成品,所以该材料存货价值体现在加工成的产成品上期末在确定材料成本时,首先核算用其加工的产成品是否发生减值 ②-①产品没有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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