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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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 一、新准则的内容框架 新准则由以下四章15条组成: 第一章 总则(3条):主要是规范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债务重组的定义和具体方式。 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5条):主要是规范各种重组方式下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5条):主要是规范各种重组方式下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章 披露(2条):主要是规范债务人、债权人应该披露的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1、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有了变化 旧准则第1条:本准则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新准则第1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2、债务重组的定义有了变化 旧准则第2条: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准则第2条: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3、债务重组的方式有了变化 旧准则第3条: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新准则第3条: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将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上述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等。 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转为债权人的股权,即债务人用本公司的股权来清偿债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债务人修改不包括以上债务重组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包括修改债务本金、修改债务利息、修改债务偿还期限以及由以上方式组合的混合修改方式,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4、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 (1)以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第4条: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新准则第4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第5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 新准则第5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将债务转为资本时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第6条: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新准则第6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务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第7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将来应付金额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将来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新准则第7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以组合方式重组时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第8条的规定比较罗嗦,新准则的规定不仅简单明了,而且由于各个单独的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所以组合重组的会计处理也跟着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第8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7条规定处理。 5、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 (1)以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第9条: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新准则第9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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