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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2-07-09 颁布
- | 1993-04-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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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661-865-722
x 65
G-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5240一92
氧 化 钱
Neodymium oxide
1992一07一09发布 1993一04一01实施
国 家 主支 At 监 督 局 发 布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国家标 准
GB/T 5240一92
氧 化 钱
代替 GB 5240一 85
Neodymiumoxide
主题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萃取法、离子交换法或其他方法制得的、供玻璃、陶瓷及磁性材料等用的氧化钦。
2 引用标准
GB/T12690 稀土金属及氧化物化学分析方法
YB1504 氧化钦中稀土杂质的发射光谱测定方法
3 技 术要求
3门 化学成分
氧化钦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和表2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议。
3.2 外观
3.2.1 产品一般为淡紫色粉末。
3.2.2 产品必须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2一07一09批准 1993一04一01实施
GB/T 5240一 92
GB/T 5240一92
4 试验方法
4.1 稀土杂质的分析按YB1504规定进行。YB工504中未包括的稀土杂质的分析暂按各厂现行方法进
行。仲裁分析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进行。
4.2 非稀土杂质的分析按GB/T1269。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 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5.4.1 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件(袋)数按表3规定。
表 3
每批件袋()叫1 2 3^-4 5- 10 11^-20 21. 60 61^-100 101- 150 150
取样件 (袋)数 1 2 3 4 5 6 7 8 10
5.4.2 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
每件(袋)取样不少于10^-50g,将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
5.5 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则从该批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
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包装
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净重分为1,5,10,50kg,再将袋(瓶)置于铁桶(木
箱、纸箱或塑料箱)中。桶(箱)外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及 “防潮”标
志或字样 。
6.2 运输、贮存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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