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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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委托加工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一、原理与思路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规定,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凡是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均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而必须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对此,必须明确以下三点: 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必须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 ②对不符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条件,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方法是:由受托方代收缴消费税,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实际上是受托方自制应税消费品销售。如果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就会出现受托方确不定期计税依据偏低,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虚假现象。同时,受托方也只以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逃避了自制应税消费品要缴纳消费税的责任。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问题;二是委托方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料已纳税款问题。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事先搞清: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规定,为了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地除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外,对于委托方也应加强监督检查(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 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案例134】 【案情说明】 2007年5月3日,百氏(南昌)轮胎有限公司将西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特制TK90汽车轮胎一批交给西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收取加工费300000元,增值税额为51000元。按百氏(南昌)轮胎有限公司销售的同类轮胎价格计算,该批轮胎价款为1900000元。 【要求解答】 百氏(南昌)轮胎有限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业务解说】 按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分析】 百氏(南昌)轮胎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加工的该批轮胎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900000×10%=190000(元) 【会计处理】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百氏(南昌)轮胎有限公司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借:银行存款1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90000 西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支付轮胎加工费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贷:银行存款351000 对于支付的代缴代取的消费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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