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培训4所得税
税务培训4 所 得 税 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 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2.特殊销售方式: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商业折扣条件销售,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条件销售,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折让方式销售,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用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规定以每套1500元(不含增值税价,下同)购买A西服的客户可获赠一条B领带,A西服正常出厂价格1500元,B领带正常出厂价格200元,当期该服装企业销售组合西服领带收入150000元。计算 A西服的销售收入。 【答案及解析】150000×1500/(1500+200)=132352.94(元)。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分摊到A西服上的收入=买一赠一整体收入×A/(A+B) 分摊到B领带上的收入=买一赠一整体收入×B/(A+B)。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其他收入”有以下几种收入类型: ①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了物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还可能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②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包装物的押金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所得税,但企业收取的押金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则成为企业实际上的一笔收入,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④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的生产经营损失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后,其亏损部分可以在年度的利润中扣除,或者在今后五个年度内用利润弥补。因此这部分损失已经在税务上作了处理。如果处理后其应收款项又被收回的,则应当重新作为企业的收入计算。 2.4关于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的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处置资产(包括自产和外购)是否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具体包括企业境内内部处置资产不予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将自制和外购的产品用于营销、交际应酬、职工薪酬、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的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5内部处置资产的税务处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