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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与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含义和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学分的作用:医务工作者继续从事医务工作和晋升职称的最基本条件。 第二部分:对学分的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第三部分:学分的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第四部分:学分登记和考核 第五部分: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国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基层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特殊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 欧意药业销售公司 2008.1 目 录 第一部分:继续医学教育的含义和对象 第二部分:对学分的要求 第三部分:学分的分类 第四部分:学分登记和考核 第五部分: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基层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特殊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新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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