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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我国化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简介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与2002年版的主要变化—总则 条文作了调整,用词简练清晰,一目了然 规范性引用文件、化妆品定义作了调整 把原“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对产品的要求、对原料的要求”调整为“化妆品卫生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原料要求、终产品要求 原料部分增加了染发剂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与2002年版的主要变化—总则 原料名称多采用了INCI名,中文名称也按INCI命名原则采用了INCI译名,包括检验方法涉及的原料名称。 2007年版仍保留了原料英文化学名称。 INCI名—以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法命名的化妆品原料名称。植物原料的INCI名称就是植物的拉丁学名。INCI名现在已被国际广泛认同和采用。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与2002年版的主要变化—总则 常见污染物指标“铅”删去备注“含醋酸铅的染发剂除外”— 醋酸铅为新增禁用物质 微生物学致病菌“绿脓杆菌”改为“铜绿假单胞菌(名称更准确)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与2002年版的主要变化—检验方法 进行一些合理的非原则性修改及勘误 增加的内容和检验方法 化妆品产品的取样 pH值的测定方法的直接法(2002年版只有稀释法) 去屑剂-液相色谱法 抗生素、甲硝唑-液相色谱法 等等 《化妆品卫生规范》总则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 化妆品中常见污染物限量 化妆品组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 表2(1)“化妆品禁用组分” 表2(2)“化妆品禁用组分” 禁止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包括两大类 毒性和危害性大的化学物质以及生物制剂等 毒性和危害性大的中草植物。 化妆品组分中的限用物质 表3“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 凡以表3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 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包括使用范围、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表3“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 化妆品组分中的限用防腐剂 表4“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 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必须是表4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化妆品组分中的限用防晒剂 表5“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晒剂” 化妆品中所用防晒剂必须是表5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化妆品组分中的限用着色剂 表6“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着色剂” 化妆品中所用着色剂必须是表6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允许使用范围、其它限制和要求。 化妆品组分中的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 表7“化妆品组分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 化妆品中所用染发剂必须是表7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在产品标签上均需标注以下警示语: 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 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 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 如果不慎入眼, 应立即冲洗; 专业使用时, 应戴合适手套。 关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实施 谢谢! 2007年版表6“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着色剂”与2002年版表5的变化 表6中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着色剂2002年版有157种,2007年版有156种。 根据新原料评价结果及《欧盟化妆品规程》的修订情况 增加了3个着色剂。即:高粱红、云母(CI 77019)、滑石(CI 77718)。 删除了4个着色剂。即:CI 12150( 溶剂红1)、CI 20170(酸性橙24)、CI 26100(溶剂红23、苏丹红Ⅲ)、CI 27290(酸性红73)。 增加了35个着色剂的质量要求,如CI 10316其它限制和要求增加了“1-萘酚不超过0.2%; 2,4-二硝基-1-萘酚不超过0.03%”的质量要求; 修改了2个原料的质量规格:CI 45425、CI 45430。 4.2.1 禁止使用表2(1)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4.2.2 禁止使用表2(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4.2.3 凡以表3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 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包括使用范围、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2.4 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必须是表4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2.5 化妆品中所用防晒剂必须是表5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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