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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证人出庭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
专 业 经济法
考 籍 号
姓 名
电 话
联系地址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指导老师
湖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零一一年 十月
目 录
摘 要 1
1 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 1
2 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原因分析 2
2.1 思想原因 2
2.2 文化传统原因 2
2.3 立法原因 3
3 证人不出庭的危害性 5
3.1 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5
3.2 证人不出庭,无法质询,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5
3.3 影响庭审改革的深度和力度 6
4 如何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7
4.1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7
4.2 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保障机制 。 9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证人出庭难的证人
出庭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
专业;经济法 考籍号:910810100608 姓名:刘美玲
摘 要
在现代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在我国,证人证言也一直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证人出庭率很低,本人认真分析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原因,证人不出庭的危害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构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证人出庭权利保护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而证人之证言是诉讼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种证据。因为“法官并非案件现场的当事人”。证人证言是我国《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证据之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二)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可见,我国也在法律层面上要求证人负有出庭作证并如实作证的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害怕甚至拒绝作证,就是证人出于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心,因而害怕作证。证人对作证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很大,许多证人对因作证遭受打击、报复、陷害致使其本人及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等现象心有余悸,有的证人则只愿提供书面证言并附加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条件,从而使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下降而难以成为定案的主要根据。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现象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尊崇的是“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以无诉为德行,以涉诉为耻辱”的观念根深蒂国。人们愿意以和为贵,不愿对簿公堂,传统的“厌讼”思想常常使人们对法庭“敬而远之”。中国人民传统的生活方式相对比较集中,而且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人口流动性不强,许多人长期、一辈子、甚至祖祖辈辈生活在一个村、一个寨。与此相适应,我们文化传统就是重人情、重感情、重关系,以和为贵,不愿得罪,甚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而且在这样的社会格局下,每个人都想过一种质量较好的生活,通过各种各样的“人情”获得自己的利益,左邻右舍发生纠纷形成诉讼,让第三者出庭作证,证明邻居谁有理谁没理,肯定会与某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人成为敌人,甚至结为世仇,这可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愿付出的代价。立法上的缺陷。《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依法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不履行义务将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却没有规定。另外,《刑事诉讼法》第47条虽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应当经过“质证”、“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8条又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当庭对证人进行的主询问和反询问。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未经质证,如何查证属实。《解释》第123条还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只要认为证人不出庭也不影响开庭审判的,就可以开庭审理,从而免除了证人的出庭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真研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以下几点缺陷: 为了强化证人的作证意识,现行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的相应权利,却未予以足够关注。尤其是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障方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证人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只在司法解释做了简单规定,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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