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3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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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基本原则概要

伪装诉讼的类型 1、逃避债务型。如夫妻通过离婚逃避债务 2、转移财产型。夫妻一方为在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与第三人串通伪装诉讼,虚构债务。 3、侵占财产型。股东利用担任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便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伪装诉讼。 如A、B两公司成立合资公司,A的负责人利用担任总经理的机会,与他人串通让其对所在公司诉讼,并在诉讼中作出不应当的承认、自认。 4、规避法律型。伪装诉讼者原本与他人有法定义务,但为了规避义务的履行,而与他人串通诉讼。如甲欠乙80万元货款,甲愿意支付,但为逃避税收,利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不出具发票的漏洞,来达到目的。 伪装诉讼是对公正、诚信等法律和道德的最根本价值的极大违背,其与诉权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不仅损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回造成更多的权利减损,降低社会诚信体系,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受害者,尚难以寻求法律的保护,从而出现信任危机,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3、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禁止实施突袭性裁判 * * Ch3.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概述 当事人平等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诚信原则 辩论、处分及诚信原则的关系 法院调解原则 S、 L 特有原则 分类 功能 概念 概述 民诉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其基本属性,具有内容根本性与效力贯彻始终性。根本性是指基本原则与民诉法目的、价值的体现是一致的。民诉法的价值是多元的,但公正是其最高的价值追求。 功能 立法准则功能 行为准则功能 引导创造性司法的功能 诉讼地位平等A8、A5 法院平等保障当事 人行使诉讼权利 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平等地承担义务。 内容 法理根据 宪法性原则的体现; 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是民事实体法平等原则的延伸。 《民诉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含义 内容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 辩论原则 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诉法》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执行程序、特别程序、非诉程序不适用) 辩论范围包括程序、实体、证据等方面。 辩论方式:可采用口头和书面形式。 法院应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S) 辩论主义 背景:辩论主义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主张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意思自治,反对法院的职权干预。 含义: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与证据,并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 强调: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辩论主义与辩论原则的本质区别在于,辩论主义的内涵已不再是对辩论权或辩论行为的一般表述,而是对在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关系的构筑。 英美国家的对抗制(辩论原则的体现),表面含义是与询问制相对的一种庭审方式,法官处于“超然”中立的裁判地位,以消极的方式行使审判权,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只能限定在当事人主张、请求的范围,有关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完全是当事人的事。这与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别无二致。 英美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大陆法系——以辩论主义为诉讼原则 共同内涵——体现了当事人与法院的诉讼关系,即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辩论的内容对法院产生约束力,法院不得在当事人辩论之外自行认定当事人未进行主张的事实和调查当事人未提出的证据。 具体内容:第一,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要件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得以其作为基础作为裁判。(法谚: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权利) 第二,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照此认定,不允许作出相反的认定; 第三,法院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也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得依照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 上述内容反映了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相互关系与作用: 即当事人主张事实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则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最后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为了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行使,还规定了法官的“释明权”(其基本含义可以简单概括为法院向当事人发问的一种权利,是指法官通过释明促使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L) 【案情】李某借王某5千元,约定一个月后返还,在借款到期前,李某先还了2千元(有证人),余款到期后未再返还。王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5千元,并向法院提供了李某亲笔出具的借条。假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均未主张李曾还款的事实,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李某曾还款2千元的事实。 问:还款的事实法院是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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