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I-1重特大煤矿事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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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I-1重特大煤矿事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要

阳光重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阳光重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同一重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180天内死亡的,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未取得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非法开采; 二、不符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标准的的意外事故; 三、煤矿企业被国家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或被关闭煤矿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四、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煤矿井下作业和井上作业两类别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书; 5、公安部门及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6、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 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投保人书面通知日起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实行矿区统括投保,不接其它形式的投保。对同一矿区仅部分人员投保的,一经发现,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所有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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