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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ppt课件

代理法 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 第二、三节:代理关系 (内部关系、外部关系) 第四节: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五节:特殊代理人 第一节 概述 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 (一)代理权的产生 (二)无权代理 (三)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中国法 大陆法系的分类 案例 一天王某遭受了严重的车祸,成了植物人,不能自理。肇事方赔偿了40万元,由其妻子保管。 但是妻子对丈夫不管不问,都是王某的父母在照看。 因对儿媳不满,老两口到法院诉求儿子和儿媳离婚,但是遭到了法院的拒绝。原因是王某的父母不是他的监护人。 老两口应该怎么办? 大陆法系 公司的代理人: 董事是第一位的代理人 思考: 流浪的人被撞身亡,找不到家人,谁可以替他主张公道(做他的代理人)? 英美法系的观点 交货 案例 某铁路公司替某公司运送一批西红柿到A市,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就要腐烂,铁路公司于是就地卖掉。某公司不满铁路公司未经自己同意就擅自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遂诉至法院。 问: 1铁路公司有无未经某公司同意就擅自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2铁路公司的这种行为在英美代理法上称之为什么? 不容否认的代理 一个人以其言辞或行为使善意的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而且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分类: A本人向第三人表示某人是自己的代理人, 代理人自己向第三人表示有代理权,本人没有反对; B本人对代理人权限有限制,但没有告诉第三人; C本人已撤回代理权或代理权限已终止,但没有通知第三人。 案例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由解雇了甲。 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 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中国法 无权代理 一般处理原则: 大陆法系的处理: 本人可以追认; 第三人催告本人追认, 第三人在追认前撤销合同。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关键看第三人知不知情。 英美法系的处理: 1代理 默示担保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违反此默示担保 3无权代理人 就要对第三人负责 代理的终止 本人单方终止代理 注意: 1必须在合理的时间以前通知代理人。 2如果代理的授予与代理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就不能单方面撤回代理权。 代理终止的后果 第二、三节: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内部关系 本人的义务 支付佣金 注意:下列两种情况要付佣金吗? 1本人直接同第三人签合同; 2代理人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 代理的外部关系 本人与第三人 区别: 间接代理: 让与 本人 代理人 第三人 未披露的代理: 本人 代理人 第三人 第四节:中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一:立法概况 《民法通则》 直接代理 《合同法》 外贸代理制 至今没有代理法。 外贸代理制 出口 《民法通则》 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属于大陆法系代理制度中的直接代理。 新合同法 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403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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