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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说明
商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论
1.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商主体的类型、内容、程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原则。
2.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4.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5.商事登记,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
6.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7.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8.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
9.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第二章 公司法
10.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12.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13.公司人格否认,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
二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
14.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15.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16.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17.共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
18.公司的治理结构,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19.股东诉讼,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
20.派生诉讼,指行使诉权的公司董事、监事拒绝或怠于维护公司利益,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当事人的诉讼。
2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第三章 证劵法
22.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23.债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按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债券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
24.证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5.证劵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它投资证券的活动。
26.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27.要约收购,是指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采取“收购要约”的形式收购其他股东所持股票之行为。
第四章 破产法
28.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29.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30.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31.破产费用,是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32.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中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
33.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为维护共同利益由债权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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