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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ppt课件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导社会互助的高尚道德,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如突然下雨,帮助不在家的邻居收取凉在屋外的被子等等, 无因管理的特征 1、行为人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这一特征有助于区分因履行法定义务,如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的救护、消防行为,也有助于区分因履行约定义务,如为他人利益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2,被管理人的事务,即本人的事务处于紧急状态,这一特征有助于区分与擅自干预他人事务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是为特定人的事务提供管理或服务,这一特征有助与区分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管理或服务;4,被管理人因行为人提供的管理或服务而客观上获取利益,法律上不强求被管理人必须对因管理和服务而获益支付对价,只需对行为人为管理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承担义务。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或服务他人事务,这一事务包括人身和财产,该事务为个人事务,非公共事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已明确限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其实质是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实属不当。 2、他人事务处在紧急状态,法律之所以允许无因管理,是因为本人事务处在紧急状态,据此,法律推定,即使本人在现场,他也会采取这样的措施,如果不处在紧急状态,那么他人的任何为本人考虑的行为都应视为对本人自由的妨碍。 3、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规定,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 据此,管理人需以谨慎注意的义务来从事管理或服务,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或缺乏这一意思造成的损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负有赔偿责任。 4、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类型 1、适法无因管理 适法无因管理指为本人管理事务,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所谓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上有益,如救火、救落水的人等。这种对本人的有利行为,指的是管理行为本身,而不是指管理行为的结果。 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不适法无因管理,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3、不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称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 (1)、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 (20、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 3、幻想管理。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 无因管理的后果 支付管理人应管理而垫付的费用,以及给付因管理而造成管理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失。 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也称先合同义务指在契约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现象。 缔约阶段,当事人虽未建立合同关系,但基于要约邀请和要约等事实,双方间已产生了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信赖关系,双方当事人都会因对方给与的信息,而为成立合同,乃至履行合同做不同程度的准备工作。因此,任何一方的不谨慎行为,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了使当事人都能审慎地缔约,避免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法律对缔约中的主体,课以必要的注意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主要表现为如实披露信息的义务,以诚相待,不侵害、不防碍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 。 2、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无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定约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而造成相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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