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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作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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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作操作规程解读

XX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欺诈、防破坏、防治安事件、防恐怖袭击、防自然灾害、维护本行资金安全和声誉、保护营业场所内员工及客户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人评先受奖、晋级晋职中,实行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 营业期间 第六条 营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营业期间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可疑情况,要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第七条 加强柜面监督,坚持双人临柜,认真做好防盗、防抢、防诈骗等工作。 第八条 营业人员必须按时到岗,首先检查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及室内有无不安全迹象,检查各类自卫武器是否有效到位,灭火器材是否在柜台内的合适位置,报警器、闭路监控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第九条 从库房取出钱箱或收到押运员送来的钱箱后,要立即送入营业室柜台内,关好柜台二道门及后(侧)门。 第十条 在办理现金收付、记账或电脑操作时,要注意观察存取款人的神态、言行举止,发观异常情况时应提高警惕,作好防范准备。 第十一条 营业期间收取大量现金后,要及时入库(保险柜)或上解,不得放在办公桌上、柜面上或其它显眼且不安全的位置。 第十二条 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饮食用品。 第十三条 营业期间进出尾随门或后门时,应先观察外围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进出时不论时间长短都要随手关门反锁。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并防止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接待外来业务人员应在与营业区域相隔离的会客厅或其它室内进行。 第十四条 出纳员、有关会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办公桌(柜)钥匙,不得随意交与别人。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退出操作界面,锁好柜员卡、现金、公、私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要随时锁好存放现金的业务保险柜,保管好钥匙。 第十五条 营业期间遇到上级和公安部门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时,必须有本单位现职领导陪同(应确认在非挟持的情况下),证件齐全,才可以接待,否则不得开门受检。 第十六条 营业室外周围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凡非针对信用社的,营业员均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外出,必要时先将现金等重要物品锁好并关闭大门,待查明情况后再继续营业。 第十七条 营业终了,营业厅应进行清场,关闭前后门方能清点现金,轧帐。必须将所有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入库保管。 第十八条 不准将个人的存折、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饰物等物品放在办公桌内过夜。属于“三不留”支行或分理处等网点,下班时应将保险柜门打开,取走钥匙。 第十九条 不得让其他营业网点的人员以“同系统,一家人”的理由无故进入营业室内,因工作关系需入内的要征得支行负责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 营业前,运钞车到达后,应在押运员的保护下才能将款箱从车上取下并在押运员保护下将款箱拿进柜台内;营业终了,运钞车未到前不得开启边侧门,在没有押运人员的情况下,不得将待运的现金等物品拿出保险柜或柜台外面,应等押运人员到位后才能取出办理交接手续,对不认识的取箱人和押运员不予办理手续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领导。 第二十一条 要按上级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和使用计算机。 第二十二条 营业员办理业务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支行或分理处在办理各项往来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内容审查、复核凭证,认真做好查询答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 (二)委托支行签发汇票时,应要求由开户单位在支行预留印鉴、名章之一的有关人员(或单位指定财会人员)前来办理,必要时须查验身份证。对非预留名章人员(或单位指定财会人员)来办理的,除查验工作证、身份证外,还应以电话(并确信电话是开户单位的)与有关单位联系核实。对非开户单位人员(持现金者除外)一律不予办理签发汇票业务。 (三)解付汇票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解付或转汇个人汇票必须由本人亲自持票及凭其本人身份证办理。 (四)联行信件、K类电报必须指定专人寄发,办理邮件发送业务时须持邮局核发的证件供其查验,寄发上述邮件均采取记账方式付款,不得用现金支付。 (五)为单位开立账户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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