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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要点
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各方面的表现和所取得的成绩,可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成绩优异毕业生;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或教学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有违纪行为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犯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减轻或终止处分。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三)第二次违纪,且认错态度不好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实施细则》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第七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2%以内,2000元/人 6人
二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5%以内,1200元/人 15人
三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13%以内,800元/人 39人
(二)评定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8分。
(3)本科二、三年级需分别获得国家英语四、六级统考425分以上成绩。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体育成绩优秀。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0%。
(6)达到以上条件并被评为学年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二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8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3)本科二、三年级需分别获得国家英语四、六级统考425分以上成绩。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体育成绩良好。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20%。
(6)达到以上条件并被评为学年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3、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三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本科二年级以上(含)国家英语四级统考425分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体育成绩达标。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40%。
(6)达到以上条件并被评为学年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三)评定办法
1、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注明申请的奖学金等级;各学院学工办根据学生平时德、智、体、美各方面情况进行初评后,报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评审推荐,报校领导审批。
2、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时间安排在秋季学期的第一、二个月。
第九条 成绩优异毕业生
(一)评定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名列前茅。
(二)评定办法:各专业(年级)按3%的比例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并在毕业典礼上表彰、授奖。
(三)奖励标准:奖品及荣誉证书。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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