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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侵权责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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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侵权责任ppt课件

三、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将他人荣誉弄错致使其无法享受荣誉所带来的利益 四、侵害荣誉权的责任 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自然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共同侵权行为 【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共同侵害行为的两种形式及其具体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 共同加害行为 一、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加害行为,又叫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的复数性。 2.行为的关联性。 3.各加害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 4.结果的单一性 二、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 主体要件 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二) 主观要件 在共同加害行为主观要件的问题上,各加害人之间只需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即可构成共同侵权。 (三)客观条件 各共同加害人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也就是说,各共同加害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各加害行为间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互相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教学案例:共同加害行为 教学案例: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 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按受教唆意图的过错行为。 (一)教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教唆行为采取的是积极的作为形式。 2.教唆者主观上大多是故意的。 3.教唆的内容是教唆他人接受教唆意图,并实施特定的侵权行为。 (二)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 1.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按教唆内容实施了加害行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要有共同过错。 3.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在实施教唆行为或加害行为之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帮助行为 (一)帮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1.帮助的形式一般就是积极的作为。 2.帮助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这是它与教唆行为的主要区别。 3.帮助者主观上一般出于故意,与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但在特殊下,不知他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而提供帮助,对加害行为起到了辅助作用的,亦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要承担连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加害人请求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如其中一人或数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则免除了其他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五、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 就加害行为人内部而言,他们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即各共同加害人在内部按照其过错的大小、行为的作用力等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 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2. 客观方面的要件 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指数人的行为都有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在同时、同地发生,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或数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但该人不能确定。 3. 主观方面的要件 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在主观上应有共同过错,这种过错通常表现为过失。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 与共同加害行为一样,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共同危险行为作为整体产生的结果,共同危险人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学案例: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 【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和掌握特殊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 【教学重点及难点】确定八种特殊侵权行为和构成要件。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一、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职务侵权行为主体是具有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的人。 2.行为的特殊性。这种侵权行为总是同执行职务的行为相联系的。 3.承担责任范围的限制性。也就是职务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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