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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担保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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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担保法ppt课件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即债的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担保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法律措施。 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担保的法律特征 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具有补充作用,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履行时,才能行使担保权利。 3、相对独立性。担保可以相对独立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 主合同关系    三、债的担保的分类 (一)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金钱担保 保证 抵押、质押、留置 定金 (二) 约定担保 与 法定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留置 第二节  保 证 一、保证的概念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行为。 主合同关系 二、保证的种类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单独保证、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 (三)将来债务的保证和既存债务的保证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指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处在同一债务人的地位,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债务,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连带保证责任的立即履行债务是与一般保证合同等待履行债务最大的区别。 三、保证合同 (一)保证人的条件 p.110 哪些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合同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内容 《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 。 (三)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四)保证责任的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斯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五)保证责任的减免与消灭 1.保证责任的减免 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保证债务消失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 债务人的物保优先,第三人的保证和物保同等地位 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主合同变更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p112 case 2.保证责任的消灭 主债务的消灭 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时效届满而失效 案例 泸县卫生局职工熊某因购房所需,于2001年与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由其所在的机关作担保人,借款5万元,并于同年在泸县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熊某共偿还借款15205元。同年6月,熊某又将该房转卖与第三人杨某,未办过户手续。2002年,熊某病故。 熊某病故后,因借款未还清,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将熊某的妻子陈某和儿子以及泸县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还款(房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购房时熊某之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审理中,担保人泸县卫生局主张其为国家机关,不具有担保资格,其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担责。 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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