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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及其管理相关法律简介要点
危险废物及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 一、危险废物简介 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企业责任和义务) 三、典型案例 * 危险废物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6年6月14日)。 危险废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涉及面广 主要包括:具有重金属废物毒性的铬渣、铅酸电池、电镀污泥,具有感染性的医疗废物,具有腐蚀性的废酸、废碱,具有毒性的抗生素药渣,具有易燃性的废弃有机溶剂,以及废弃农药、废弃危险化学品、化工残渣等。 * 一、危险废物简介 对危险废物的含义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危险废物是用名录来控制的,凡列入《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的废物种类都是危险废物,要有特殊的防治措施 和管理办法。 (2)虽没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但是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废物中某有 害、有毒成分含量超过标准限值则认定为危险废物。 列入名录的肯定是!未列入名录的不一定不是,需经过鉴别确定! (3)危险废物的形态不限于固态,也有液态的,如废 酸、废碱、废油等。 (4)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不归类为危险废物,应按照《放 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 重点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关于危险废物相关规定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转移联单制度 2、三同时制度 8、识别标志制度 3、现场检查制度 9、排污收费制度 4、危废申报登记制度 10、应急预案制度 5、行政代处置制度 11、许可证制度 6、贮存分类、限时处置和防护运输制度 *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法律责任:《环评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现场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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