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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燃气公司尽调报告概要
XX县XX有限公司调查报告
集团公司:
2015年7月14日至17日,XX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组成的尽职调查组对XX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3日,由刘凡军、李远荣分两期出资组建,双方股份比例各为50%。营业执照号522423000190090,法定代表人:刘凡军。
※首期出资200万元,各出资100万元,于2012年4月12日经XX亚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012年4月5日股东会决议,李远荣将持有股权转让25%给刘凡军,转让10%给李文,转让后股权结构为刘凡军75%、李远荣15%、李文10%。
※二期出资800万元,于2012年5月28日到位,经贵州臻信融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013年1月15日股东会决议,刘凡军将所持股份的45%转让给张浩元,李远荣将所持股份15%全部转让给张浩元,李文将所持股份10%全部转让给张浩元。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为张浩元占70%,刘凡军30%。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金继跃。
※2013年10月18日股东会决议,刘凡军将所持公司股份30%全部转让给张浩元,转让后公司变为张浩元独资。
※2013年11月5日,张浩元将所持股份中的65%转让给其本人控股公司四川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浩元集团),变更后浩元集团持股65%,张浩元持股35%。
※2014年9月15日,张浩元及浩元集团将所持全部股份全部转给徐华富。
※2014年10月10日,徐华富将所持公司股份分别转让给陈邦远17%,廖晓伟10%,鲁廷国7%,王秋7%。变更后徐华富持股59%、陈邦远持股17%、廖晓伟持股10%,鲁廷国持股7%,王秋持股7%。
※2014年11月3日,徐华富将所持股份59%全部转让给徐华贵,其他股权比例不变。
※2014年12月8日,徐华贵将所持股份59%分别转让给廖晓伟9%、陈邦远3.5%、鲁廷国22%、王镒波24.5%。变更后鲁廷国持股29%、王镒波持股24.5%、陈邦远持股20.5%、廖晓伟持股有限公司19%、王秋持股7%。截止2015年7月初未进行其他变更。
※现有人员结构
序号 姓名 职务 备注 1 高跃 总经理 2 丁映贵 副总经理 3 萨子顺 副总经理 4 刘军 财务部部长 5 汤正元 工程技术部部长 6 孟金凤 综合行政部部长 7 杨腾 安全部部长/配气站站长 8 刘曼 客户经理 9 易敏 客户经理 10 王维凯 工程技术部技术员 11 鲜中华 工程技术部技术员 12 张方勃 配气站值班员 13 陈勇 库房管理员 14 孟伟 配气站值班员 二、其他综合情况:
※该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取得XX县城乡规划局关于XX县天然气储配站及县城城区供气管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后,于2012年7月10日办理完成选址意见书;于2012年7月12日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2年7月15日办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目前尚未取得储配站土地使用证。
※XX公司于2012年7月3日拿到黔政函{2012}134号文件即XX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XX县XX有限公司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的批复,同时下发了燃气特许经营授权书,规定特许经营期限至2040年7月2日。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8月26日下发了黔住建字{2012}66号文件即关于燃气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燃气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开发商在商品房建设开工前,需要与XX公司对接设计实施燃气管道。
※XX县发改局2012年9月6日《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黔县发改价[2012]6号,批复民用天然气价格在天然气实际成本(含运输成本)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商用天然气加价1.5元。此批复试运行一年,试运行期满重新制定具体价格,目前尚未取得新的批复文件。现公司实际执行民用每方4.81元,商业5.27元。
※XX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2年12月18日下发了毕公消审字{2012}108号文件即关于同意XX县储配气罐工艺整改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同意其位于XX县城关镇金凤村营盘坡石涧槽的储配站内2个50m3LNG储罐的消防设计,要求按照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该项目于2013年6月26日经XX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并下发了毕公消检{2013}27号文件即关于XX县储配气罐工艺整改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综合评定该工程验收合格。
※XX县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于2013年9月17日下发了黔县环评估[2013]25号文件即关于对《XX县城区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审意见,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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