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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概要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的概念是什么?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的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相关法律: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案例 东方网12月17日消息:鲁迅之子周海婴告绍兴越王珠宝有限公司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对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销售印有鲁迅肖像金卡礼座一事,向原告表示歉意,并自愿支付给原告周海婴诉讼成本费1.5000元。 据周海婴代理人、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妙春律师向新民晚报记者介绍,今后被告若再制作销售印有鲁迅肖像金卡,必须与原告协商并征得同意;这样,原告才不会继续提出诉讼请求。 名誉权 名誉权即一个人的名声。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 侵犯名誉权的几种表现:1)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2)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 3)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4)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案例 1998年1月26日,北京市某报刊刊载一篇文章,题为《大富翁李晓华向张瑜求婚》,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十佳优秀民营企业家的李晓华愤而起诉报社,指出该报道“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公然丑化和诋毁我的人格,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给我本人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员人民币。报社在刊登了道歉文章后,强调文章系转载其他刊物,没有侵害李晓华名誉权的故意,不同意赔偿100万元的要求。最后,法院判被告败诉,赔偿人民币5000元。 问答: 问: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答: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坏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问: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荣誉权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一般通过表彰授予,属于一种精神奖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荣誉称号。 国内首例侵犯学生荣誉权案。 据辽沈晚报锦州消息,11月24日下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侵犯学生荣誉权案做出终审判决:锦州市教育委员会赔偿女大学生贾跃经济和精神损失费4万余元。同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贾跃现就读的大连民族学院以书面形式向贾跃赔礼道歉,并在贾跃的高考档案中补进其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证明材料。法院驳回了贾跃母亲张文素的诉讼请求。 1998年7月毕业于锦州中学的贾跃参加高考,由于发挥失常,仅以2分之差未能进入重点大学。但是,贾跃在高中期间一向品学皆优,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并荣获锦州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当年高考招生政策规定,获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可享受加10分待遇。而锦州市教委在整理审核学生高考档案时,把“优秀学生干部”改换成“三好学生”,致使该学生不能享受到这种荣誉待遇。 由于荣誉权被剥夺,10分未加上,使贾跃与重点大学失之交臂,不得已进入了普通大学。贾跃心灵受到重创,并且患上头痛病,严重影响了大学的正常学习。事后,学生家长长达两年找市教委讨要公道,但却遭到拒绝,四处上访也毫无结果。无奈之下,他们一家想到了用法律来维护权利。 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并要求他人尊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我国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案例 范文早与范钢山属叔侄关系。两年前范文早喜得孙子后,便为孙子起名为“范金山”。范钢山闻讯后,就找到范文早,称自己叫钢山,是长辈,范文早不能再给孙子起名“金山”。范文早却说,自己想给孙子起啥名就起啥名,谁也干涉不了。范钢山窝了一肚子火,每每听到范文早喊孙子的名时,他就感到不痛快。今年5月7日,范钢山路过范文早家门口时,正碰见范文早在大门口看孙子“金山”玩。范文早喊了一声孙子过来,让爷爷抱抱”,范钢山忽地停下,大骂范文早有意骂他。二人开始对骂,继尔相互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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