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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注意事项指引培训要点
《合同签署注意事项指引》培训 主讲人:法律事务部 曹占妮 (律师、法律硕士) 《合同签署注意事项指引》培训 第一篇 合同基础知识培训 第一部分 合同概述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和终止 第三部分 合同基本法律概念的区分 第二篇 合同签署指引培训 第一部分 合同主要风险点 第二部分 合同审批制度的优化 第一部分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但属婚姻、收养、监护、劳动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 合同=协议、契约、合约 二、合同基本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 第三部分 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变更 四、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2、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合同的订立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就是以谈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如在市场买菜、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难于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2)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3)其他形式(一般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一、合同的订立 3、合同的内容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合同的订立 4、订立合同的方式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一)概念区分 1、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合同的订立 【举例】 : “本店有大量手提包出售,价格实惠,欢迎前来选购。 【要约邀请】 顾问A来到店里,问老板:“这个黑色手提包150元卖不卖?”【要约】 老板回答:“最低120元”。 【新要约】 顾客A:“那好吧,我买下了”【承诺】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如:“合同自双方盖章且甲方支付预付款后生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2)附期限的合同 A《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B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如“甲、乙之间约定,在12月1日的时候甲方出国,届时甲方就将房子卖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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