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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概要
辅修双学位班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提纲
一、基本理论
1.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我国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阶段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
3.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类别:
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刑事诉讼法,按照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它属于:
(1)程序法。法按其内容、作用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与刑事实体法(刑法)相对应的程序法。
(2)公法。法按其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可分为公法和私法,这是罗马法的传统分类。
(3)基本法律。我国的法律按其层次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5.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如下:(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司法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际条约。
6.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2)刑事诉讼实践(3)刑事诉讼法理论
7.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正
(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1979/1980
(2)刑事诉讼法的修正1996、2012
二、基本理念
8.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3)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并重(4)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
9.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制定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制定根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基本人员
10.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公安机关在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同时,下级公安机关又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11.诉讼参与人
(1)“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5)“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处于控方的是: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处于辩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辩护人;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四、基本原则
1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13.主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有罪;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基本制度
14.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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