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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职务与法规(渔业培训)课件
第一章 职务与法规
第一节 检验与登记
1.船舶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根据造船材料的不同,将船舶分为钢质船舶、木质船舶、玻璃钢船舶、铝合金船舶和钢筋水泥船舶五类。 根据动力的不同,将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两类。2.浮动设施 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国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3.船舶组成1. 主体部分 指船舶主甲板以下的船体。2. 动力部分 指船舶产生原动力的机械设备和产生推进力的推进设备等,主要包括发动机、推进器及其它辅助装置和设备。3. 设备部分 主要包括系泊设备、锚设备、舵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
4.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
在干舷甲板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4% 船宽的建筑物为上层建筑,其他的围蔽建筑为甲板室。
4.船舶尺度
船舶尺度包括长度、型宽和型深。
分为总长(又称全长)、垂线间长、设计水线长及船长。
总长是船舶最前端至最后段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船长是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 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的厚度),一般不得小于该水线长( 不包括附体)的96 % 。如果是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者舵在舷外船,则按该水线长的100% 计取。对无船舶图纸资料的现有船,可按上甲板长度的90 %计算。
型宽是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 。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型深是在舷侧处计量由龙骨线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对无甲板船,应量至舷顶;对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应量至甲板表面的延伸线。
5.船舶干舷
船舶干舷是指船中处甲板线上缘量至载重线上缘(或最深作业水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干舷在船体内包含的容积叫做储备浮力,其大小影响船舶安全。
7.使用性能
1. 载重量
指船舶的载重能力,通常分为总载重量和净载重量,单位为吨。
2. 吨位
船舶围蔽处所容积的指标,通常作为验船、停泊、引水等交费纳税的依据,以2.83 立方米(即100 立方英尺)为一吨位,吨位分为总吨位和净吨位,无单位。
3. 航速
船舶的速率,以kn(节)计,lkn=1海里/时=1. 852千米/小=0.515 米/秒。
4. 续航力
船舶以一定速度航行,在中途不添加燃料、泼水、粮食以及备品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以海里计。
8.主尺度比
船舶主尺度比是船舶主要尺度的比值。一般是指船型尺度各参数之间的比值。
1. 长宽比
此比值对船舶的快速性影响很大。比值越大,船舶越费长,快速性就好。
2. 型深吃水比
它对船舶抗沉性影响较大。比值大,则干舷高,储备浮力大,抗沉性好。在装载一定的情况下,比值过大,则船舱容积就会有浪费。
3. 船宽吃水比
它对船舶稳性、快速性、耐波性等都有影响。一般来说,比值大,稳性好,耐波性差。比值过大或过小,都会引起阻力的增加,故对快速性,有一定的适宜范围。
4. 船长吃水比
它对船舶的操纵性有影响。比值大,回转性变差。
5. 船长型深比
它对船舶的稳性和船体强度有影响。比值小,稳性和强度偏好。
9.渔业船舶
渔业船舶是经渔港监督机关依法登记,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渔业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以及其他设施。
船舶检验是国家授权或者国际上所承认的船舶检验机构或者个人,按照公约、规范或者规则的要求,对船舶的设计、制造、材料、机电设备、安全设备、技术性能及营运条件等所进行的审核、测试、检查和鉴定。
10.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是对船舶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和监督的过程,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态的文件。船舶只有经过检验,才能取得相应的船舶技术书。
船舶检验的目的,是使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为办理船舶登记、保持航区、降低保险费率、索赔、处理海事等提供便利,保证政府对船舶的管理和控制。
11.船舶检验制度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12.船舶设计
设计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植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或者证书失效的单位设计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建造船长4.5 米以下小型非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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