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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3、4节)周子雅3班课件
大学时代是人生美好的时光,如果与爱情在大学时代相逢,那就应该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的祝福。 婚姻是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间构成的社会单位。 二、婚姻与家庭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 三、家庭美德 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 邻里团结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2013年新规定单独可生二胎)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结婚 法定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 女20周岁男22周岁,提倡晚婚晚育。 符合一夫一妻 法定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疾病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父母子女关系——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 例 分 析 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案例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 ◆《解释(三)》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读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归小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 2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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