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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解读
第二十五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1.对象必须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正在执行职务 2.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暴力、威胁的含义与抗税罪中的含义完全相同,其中的暴力以造成轻伤为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包括使其无法执行某项职务,也包括迫使其实施不应当实施的行为。 3.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 (二)阻碍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宪法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选举权、质询权、调查权等。明知是正在执行职务的人大代表而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构成本罪。(三)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注意特殊的犯罪时间,只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 (四)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4款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黑社会组织的概念、特征黑社会组织即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是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组织成员相对稳定,并且有特定的行为规范、制裁措施和自我保护体系的犯罪组织的犯罪联合体。我国尚未出现严格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所以在刑法上将其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伪证罪的特征1. 客观方面:(1)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立案之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2)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3)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虚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中生有,捏造或者夸大事实以陷人入罪,一是将有说成无,掩盖或缩小事实以开脱罪责。2. 犯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3. 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向司法机关提供,或明知是罪证而执意隐匿。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陷害或包庇他人。伪证罪的行为人必须未必真实的记忆而做虚假陈述,因此伪证罪被称为表现犯。 第四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责任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的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病、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为实行计划生育进行检查、治疗、手术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首先,行为发生在医务工作中,即对就诊人进行疾病治疗、身体健康检查或对就诊人进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其次,必须有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即行为人违背了国家有关医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或医务部门的规章制度、医疗操作规范等,没有履行一个执业医师应该履行的职责。最后,发生了医疗责任事故,行为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医疗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化验师、药剂师、麻醉师、放射人员等)。4.主观方面是过失,有时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有时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认定1.与一般医疗过错的区别。关键看是否发生使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疗事故。该结果没有发生的,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2.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尽管已经对就诊人尽力抢救,但由于业务水平低下、经验不足,或者医疗单位技术设备太差等客观原因,致使就诊人病情恶化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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