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ACC课程《管理经济学》第5章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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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CC课程《管理经济学》第5章剖析

【例】假定垄断企业的成本函数为C=225000+1000Q+10Q2,商品的需求函数为P=7000-5Q,产量以件计。 试求: a)垄断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销售价格、产量和所获利润各为多少? b) 假如政府限定垄断者以边际成本定价,求出这一限制价格、垄断企业提供 的产量和所得利润; c)如果政府规定的价格为收支相抵的价格,求此价格及相应的产量。 解: 根据所给的成本函数与需求函数,可知垄断企业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分别为: MC=1000+20Q AC=225000/Q+1000+10Q 其边际收益为: MR=7000-10Q a) 利润最大化条件为MR=MC,即 7000-10Q=1000+20Q 由此可得利润最大化的产量为 Q*=200(件) 代入需求函数,可知利润最大化的价格为 P*=6000(元) 并可算得垄断企业的利润为 π*=P*Q*-C(Q*)=1200000-825000=375000(元) b) 边际成本定价要求P=MC,即 7000-5Q=1000+20Q 可解出此时的产量为 QMC=240(件) 代入需求函数,可得相应的价格为 PMC=5800(元) 此时垄断企业的利润为 πMC=1392000-1041000=288000(元) c) 平均成本定价要求P=AC,即 7000-5Q=225000/Q+1000+10Q 整理这个方程,可得 Q2-400Q+15000=0 解这个二次方程,可得两个根, Q=200± 5010。 应取平均成本上升部分的产量, 即产量较大的那个值,因此 QAC=200+√5010=358(件) 相应的价格为 PAC=5210(元) √ 在实践中,由于信息问题,也由于市场需求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使得边际成本定价与平均成本定价都有较大难度。因此,价格规制较常采用的另一种方法是回报率规制,即政府确定一个价格,使得垄断企业的资本回报率接近于正常利润率。 回报率规制的定价通常采用如下公式: P=AVC+(D+T+sK)/Q (3.3.6) 式中D为折旧,T为税收,K为企业当前的资本存量,s即为正常利润率。 3、对垄断势力的法律规制 反托拉斯法:较强的垄断势力将限制市场的竞争,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对社会福利造成损害,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采取各措施对垄断势力加以限制。我们已经讨论了对自然垄断的价格规制,而在对垄断势力的限制中,政府主要采取法律规制的手段。反垄断的法律通常被称为反托拉斯法,美国是制定并实施反托拉斯法最早和最为严厉的国家之一。 从1890年起,美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律,包括《谢尔曼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惠勒-李法》(1938)和《塞勒-凯弗维尔法》(1950年)等。 反托拉斯法的目标是通过禁止那些限制竞争或可能形成垄断的行为,保护竞争以造就一个竞争性的经济。反托拉斯法基本上涵盖了可能强化垄断势力的各种途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限制交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 (2)垄断或试图垄断一个市场是违法的,法律禁止会导致垄断的共谋,禁止会导致垄断的企业兼并。最近几年来,企业兼并又形成一个浪潮,而《克莱顿法》是禁止那些合并和购并的,如果那些合并购并“确实减少了竞争”或“倾各于造成一个垄断”的话。 (3)对已经合法获得垄断势力的企业的行业加以限制。例如,在垄断势力较强的时候,企业差别定价就可能成为反托拉斯行动的目标。 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加以具体实施。违法者可能被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最终可能被判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公司改组、分解直至判刑等。 反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也是政府对市场进行规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美国,它也是反托拉斯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托拉斯是相互关联的,两者的目的均在于保证市场运作的效率,但采用的方式有所不同。反托拉斯法是通过防止市场势力的滥用来维护竞争的自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迫使所有市场竞争的参与者依照相同的规则来较量,以保证竞争的公司。这两项法律是同等重要,互为补充的。 反不正当竞争历史悠久。1909年,德国通过了一个《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案构成了德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基础。 法国早在1905年就实施了制止商品欺诈的法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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