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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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解读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 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 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 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原则)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 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 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 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 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 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 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 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 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 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未尽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低等级事故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 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 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 (二OO二年九月三日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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