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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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管理课件

* 是指因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失、系统故障或失误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它包括了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性、客户及产品和业务操作、业务中断或系统失败、内部流程管理等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 操作风险 * 支柱之二:外部监管。目的是要通过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确保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便于正确判断风险,促使银行真正建立起依赖资本生存的机制。 支柱之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要求银行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量信息,而且要披露定性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 * (三)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 1、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 2、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护缓冲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达到8.5%。同时也提出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 * 3、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 4、《巴塞尔协议III》将降低银行的杠杆率,这无疑将降低股东的回报水平以及长远可持续的资产增速。根据测算,在核心资本充足率8.5%的要求下,中国银行业在资产收益率为0.9%的情况下可获得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6.8%,可持续的资产增速为10%。 中国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到2010年底达到9.94%,只要09-12年资产增速不超过16%,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不发生大的改变,预计到12年底,核心资本充足率仍有望保持在8.9%的水平。 * (四)巴塞尔协议的作用与影响 (1)巴塞尔协议提出了以资本充足性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从资本构成及资产风险权数来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增强银行的稳定性,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2)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表外项目纳入了银行资产管理范围,减少了表外业务急剧扩张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大突破,有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 * (3)《巴塞尔协议》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4)促使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管理观念,重视对“三性”的均衡要求;拓宽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范围,加强了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推动商业银行施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尤其加强了对表内信贷资产风险的管理。 * (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在对以往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之后,于1997年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七大部分,共25条。主要内容有: (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2)发照和结构。 (3)审慎法规和要求。 (4)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5)信息要求。 (6)正式监管权力。 (7)跨国银行业。 * 有效银行监督管理的内涵 1.市场化原则。有效银行监督管理应该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银行运行的约束”,而不是人为的替代或扭曲市场的作用; 2.补充性原则。有效银行监督管理应该立足于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这就需要金融监督管理当局的主动与努力,“有效的银行监督管理作为公共商品是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的。” 3.适度监督管理原则。金融监督管理措施不能影响和抑制银行业务的正常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进行。 * 4.动态监督管理原则。既然金融监督管理的对象——金融市场在不断发生变化,金融监督管理的方式,措施,体制,内容等都应该相应作出调整。 5.可行边界原则。有效金融监督管理不是万能的。首先,金融监督管理本身不能也绝对不应该保证不出现银行倒闭;其次,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情况下,实际上金融监督管理者的任务是难以完成的。 * (五)《新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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