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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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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广播电视稽查队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一、我队的基本情况: 三明市广播电视稽查队于1997年4月7日经市编委批准成立,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受市广电局委托,行使广电的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的职能。同时也是市广电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科级,经费方式属财政全额拨款,其事业编制3名,现有人员3人,干部2人,工勤人员1人。2008年以来,成为全市第一批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也是广电系统内唯一的参公单位。 二、我队的主要职能: 1、负责全市境内外卫星接收设施使用、安装的审核、管理; 2、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查处工作。 3、负责乡镇广播电视站和企事业有线电视单位的审核和管理; 4、负责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 5、负责宾馆饭店视频点播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 6、负责信息网络传送广电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7、负责电影市场的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中的主要成效。 我们在这几年,查处了有线电视私接乱接用户近5000户,广播电视赔偿费十余万元,全市因破坏广播电视罪被判决的案件有4起,另有1人被治安拘留7天。其中,全省首例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案件在尤溪终审判决,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赔偿3万余元;另梅列区宣判一起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案件,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赔偿6750元的经济损失。 四、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我们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中深深感受到,随着广播电视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原有的条例己滞后,适应不了广电事业的发展,再加上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难、难执法”的境地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 取证难。在调查取证时,感到取证难的原因是:一是私拉乱接有线电视现场被破坏无法证明其违法行为;二是进入居民住宅家中进行现场勘验和检查时,遭到用户的拒绝和阻挠,甚至无理取闹和谩骂。 执法、处罚到位难。在执法时,查处的对象大多为外来、流动人口的临时出租户,在查处过程中,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来进行,从立案到行政处罚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完成这些程序,而当事人钻了这个法律空档,当我们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时,己搬家走人,不知去向,又无法追究房东的责任,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停播赔偿难。从《条例》中规定的停播赔偿标准来看,从实践中都无法得到履行。如我市在移交司法部门的四起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刑事案件看,都是造成广播电视干线中断,使用户收看不到电视信号长达十几小时甚至数十小时,但法院受理时,只追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费用的赔偿,而停播赔偿损失却无法追究。正是由于《条例》中对停播人数范围没有一个界限而无法追究。 追缴欠费难。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和有效措施,有线电视用户不按期缴纳维护收视费的或长期欠费的现象仍为数不少,影响很坏。但网络传输部门是按企业化运作,只能作销户处理,致使国有资金流失。再者广播电视执法部门在追缴欠费户中又因种种原因很难把握其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执法经费得不到保障。广播电视执法队伍在经费上,财政只能确保人员经费,而其它经费(交通工具、职工福利、办案经费等)只能通过其它渠道自筹解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的公正性,也难以使执法工作到位。 五、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和意见。 广播电视是国家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具有独特的意识形态属性。近年来,国家已将广电网络作为国家信息基础网络,将广电安全播出列为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广播电视的生命线,提上了广电工作的重要日程。因此,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与国务院2000年11月5日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己不相适应,己超出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规定。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到位。现提出几点建议和意见: 修改原有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建议省人大常委根据我省广播电视建设的实际,修改《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 建立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职队伍。从我市来看,乃至全省来而言,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力量薄弱、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有的是网络传输部门执法(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的是临时抽调的人员执法。所以,省局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成立定人、定编、定岗的专职队伍。 3、 设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专项经费。以法定的形式,从有线电视维护收视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以确保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中的交通工具、办案补贴等费用。 4、设立广播电视设施赔偿和停播赔偿应统一标准。广播电视设施赔偿应有一个明确的机构界定,停播赔偿应更加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 5、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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