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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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课件

;第一部分 合同法总则   【两大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违约要受罚,免责事由除外   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按约定,无约定可补充协议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  知识点、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知识点、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请注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理解有争议,按通常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举例】老赵借老钱10万元。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  【举例】甲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本店新到IPHONE60手机一批,5999元/台,数量有限,欲购从速。老赵致函甲公司,本人欲以5500元价格购IPHONE60手机一部,卖否请回复。甲公司回函:5999元/台已是促销价格,若老赵同意购买则可以免费贴膜并赠送手机套两个。老赵回函:同意。   本案中:   (1)甲公司广告,虽然有明确的手机型号和价格等,但其数量不明确(数量有限),即使老赵同意购买,也可能造成手机已经销售完毕而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形,此种情况下甲公司并不负法律责任,因此甲公司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2)老赵第一次回函:老赵以缔结手机买卖合同为目的,向甲公司提出合同条件(5500元/台),希望甲公司接受。一旦甲公司接受(承诺)则合同成立。因此老赵第一次回函属于要约   (3)甲公司回函:甲公司对老赵提出的要约价格作出了实质性变更(5500/台变更为5999/台同时赠送贴膜和手机套),因此甲公司回函属于新要约。   (4)老赵第二次回函:老赵同意了甲公司的新要约,因此老赵第二次回函属于承诺。 ;  (一)要约(11、12、13、14年单选)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理解】具体确定是指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注意】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举例】 ;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2.区别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   【注意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注意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记忆提示】要约邀请必有不确定因素,判定是否为要约时,只要站在接受的一方考虑,一旦承诺该合同是否生效,如果对方不履行是否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是就是要约,如果不是就是要约邀请。   【思考1】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   【答案】甲向乙发出的电报,内容具体确定,是一份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其相对人乙是特定的。  ;【思考2】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围暗沉。咨询订购热免费送货。该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答案】这是一个要约邀请,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合同的要约。   【思考3】苏美电器城广告:8月8日至11日店庆,XX品牌XX型号50寸彩电,2999元特价促销,每天限量500台,先到先得。该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答案】这是一个要约邀请,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合同的要约,此型号彩电由于数量每天只有500台,何时卖完时间不确定,消费者即使承诺合同也不一定成立,电器城不负法律责任。   【思考4】苏美电器城广告:8月8日至11日店庆,XX品牌XX型号50寸彩电,2999元特价促销,数量不限。该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答案】这种情况下该广告属于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消费者一经承诺合同成立。 ;;(3)到达≠知道   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举例】8月1日老赵打电话给甲公司销售人员老钱,欲购买电脑一台,双方谈妥价格及型号后,老钱要求老赵把自己的具体需求写成文字并快递到公司,好安排发货,老赵于8月2日发出快递,8月3日,快递将该材料送至甲公司前台,当日老钱外出谈业务并未在公司,8月4日,前台将材料转交给老钱,老钱随即电话告知老赵,快递已收到。思考:要约生效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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