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托收remittance.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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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托收remittance课件

国际结算 第五章 托收 (collection ) 一、什么是托收? 托收是债权人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出具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 收 三、托收的种类 (一)光票托收 指不附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二)跟单托收 指使用或不使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一)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光票---即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银行支票、本票(其中仅附非货运单据,如附有发票等的汇票也属于光票范畴)。 光票托收---是银行接受委托将金融票据邮寄给付款人,提示其付款并收回款项的服务。 光票托收的票据:期限有即期和远期两种,一般金额都不太大。 光票托收的商业货运单据:由出口商直接邮寄进口商. 通常用于---收取尾款、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等贸易从属费用、索赔以及非贸易的款项,又如服务贸易,出售一栋房产。 二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 跟单托收--是指卖方开具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据)一起委托给托收行进行收款的方式。 (1)随附商业单据的托收; 这种跟单托收是凭汇票付款,其他单据是汇票的附件,起“支持”汇票的作用。 (2)单纯商业(货运)单据托收; 即不使用汇票的情况。仅仅以货运单据提交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做法。但这需要公司间彼此信任。 跟单托收的种类 按照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将跟单托收分为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2)远期付款交单(D/P at … days sight) (不提倡)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即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案例 我国A公司与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货物一批,付款方式是D/P90天。出货后A公司通过银行办理了托收业务。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却毫无付款动静,而A公司了解到,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南美代收行就已放单给B公司,货物已经提走。于是A公司在我方托收行的帮助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南美代收行将D/P方式作D/A方式放单处理而向法院上诉。当地法院以国际惯例为依据,主动要求我方撤诉,改为以调解方式解决。最后双方互相让步,该案得以解决。 不主张D/P远期的原因 对出口商:D/P远期与D/P即期都是进口商付款后才释放单据,出口商得到的保障是一样的,这么做没有多大意义。 对进口商:本来远期付款可以视为出口方给予进口方的贸易融资,但D/P远期情况下进口商承兑了远期汇票却拿不到单据,还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期费,没有享受到远期付款的任何好处。因此也没有意义。 承兑交单,D/A Case Study --D/A收汇失败案 某年国内某A公司向南美B公司出口部分茶叶。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Payment by draft payable 30 days after sight,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按期办理好装运后,在7月2日 ,向托收行办理 D/A30天托收。 8月15日A公司收到代收行来电:“你第X X X 号托收单据于7月13日 收到,我行当天已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兑后并于当时收到全套单据。 我行于 8月12日 提示要求付款,但 8月13日 付款人提出拒付理由是:商业发票不符合我当局有关规定,无法通关。” 同一天 A公司也收到了买方类似的通知。 由于B公司未在来电中说明合格的商业发票格式,A公司不得不查找该地区过去的合同当中要求的发票格式,缮制新的发票补寄。 8月26日买方B公司又来电:“你方补寄的发票我方已经收到,但海关仍然不接受,因为发票上没有注明原产地。 据了解该货物在保税仓库期间的高昂保管费,已经接近货值的四分之一。如果你方不能弥补我方损失,我方将不能接受货物。” A公司经研究,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好愿意就降价问题与买方谈判,损失了20%的货款。 最后通过其他途径才知道货物早就被买方提走,只因该公司近期亏损严重,无力付款,才采取这种办法抵赖货款。 从中可得出何教训? 分 析 1、 D/A风险很大. 尽可能少用。 2、问题往往出在单据上 。 托收方式下的制单相对与信用证下的制单约束要少得多,也正因为如此才正好成为许多国外商人拒付的理由。因此,更加要求单证人员通晓各国有关单证方面的所有规定和惯例。 本例中,单据应该是符合规定的,否则无法被买方将货物提走。 3、一定要重视对买方的资信调查。 本案中的买方资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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