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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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课件

第五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一节 环境侵权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 第一节 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 环境侵权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 1、主体方面的特征。当事人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可能包括后代人,甚至当代人侵害的完全是后代人的环境权益。 2、客体方面的特征。环境民事侵权侵害对象具有广泛性与复合性。侵害对象有自然要素、无主物、公私财产与人身。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 3、内容方面的特征。首先,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价值双重性;其次,环境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潜在性及不确定性。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立的二元化归责体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及其调整 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包括环境公害在内的各种人为侵权造成的事故和灾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因加害主体复杂、因果关系不明和过错认定极其困难,而逐渐令过失责任原则黯然失色,客观过错论和过错推定论应运而生。 客观过错论,是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即为过失。 过错推定,若原告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其基本适用方法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法中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就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各种环境要素污染防治。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损害的事实 环境损害的事实即环境侵权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根据侵权行为法补偿功能的基本要求,无损害即无救济,因而它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财产损害 2、人身损害 3、环境享受损害:一是妨碍他人依法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或正常生活;二是环境要素造成非财产性损害,降低环境要素的功能或价值。 (二)因果关系 指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是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破坏环境原因所造成。 因果关系推定的的法律方法: 盖然因果关系 流行病学(或疫学)因果关系 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1、仅仅是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2、不可预见、不可避免 3、加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 4、损害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 (二)受害人的过错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如某人将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但尚未经处理排放到河流中的废水引入自己的花园浇花,而导致大量花草死亡。显然,损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所致,工厂不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的过错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战争行为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排除危害: 1、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 2、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 3、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 (二)赔偿损失:国家强令污染危害者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 1、直接损失:直接造成受害人财产的减少和丧失 2、间接损失:预期利益 3、此外,环境危害还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包括因严重污染造成受害者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也包括环境危害给受害人造成残疾,或是公民因环境享受权益受到损害引起的精神痛苦等。实践中,已有地方法院对环境侵权案件判决精神赔偿。 二、共同侵权 共同环境侵权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排污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或共同引起致人损害的危险发生,又可称为复合污染或复合公害。 共同环境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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