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环境行政责任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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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环境行政责任教案课件

第八章 行政责任 教学目的、要求: 本章学习环境行政责任。通过学习,了解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和内涵,掌握环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责任的构成及其特点、环境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诉讼的范围,熟悉环境责任的有关规定,并能够运用基本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和内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分类 第二节 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主体行政责任的构成 二、环境行政主体行政责任的形式 三、环境行政主体责任的免除、转继和消灭 第三节 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任的构成 二、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任的形式 第四节 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 二、环境行政判决 三、环境行政诉讼时效 四、提起上诉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是指违反环境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内涵 1.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 “积极责任”positive responsibility是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承担的法律义务,表现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消极责任”negative responsibility or liability 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不履行法律义务(积极责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2.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形成是因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 环境行政责任是由于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法律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其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 二 、环境行政责任的分类 1.环境行政主体的责任和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依据责任主体的不同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责任应当包括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责任。但是,这两种责任在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市乡方式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不同。 2.环境内部的行政责任和环境外部的行政责任 依据责任关系的不同 基于内部或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 基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如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对行政主体的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基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性对人承担的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3.惩罚性的行政责任和补救性的行政责任 依据责任功能和目的不同 惩罚性的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必然导致的在法律上对违法主体进行惩罚的法律后果,能够给责任主体造成某种痛苦,从而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的责任。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违法主体为补救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所承担的责任。如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危害、撤销违法、恢复原状、行政赔偿、停业治理等。 4.财产性的行政责任和非财产性的行政责任 依据责任内容不同 财产性的行政责任 是以财产的给付作为责任承担方式的行政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赔偿等。 非财产性的行政责任 不以财产给付而以人身权利的限制、责令作出某种行为作为责任的承担的责任,称为非财产的行政责任。如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 、环境行政责任立法概况 1.宪法关于环境行政责任的规定 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环境行政责任,但是,有关国家在环境资源方面的职责的规定,是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如规定: 第9条 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该条指明了追究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行为的途径。 第9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51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些条文是行政相对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基础 2.法律关于环境行政责任的规定 包括专门性的环境法律和非专门性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行政责任的规定 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通过专章的形式规定。其中第35—39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第45条规定了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单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般是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多数条款规定了环境行政责任。 非专门性的相关法律关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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