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非关税壁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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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非关税壁垒课件

一、非关税壁垒措施: 非关税壁垒是指一国政府采取的除关税以外所有用以限制进口的措施。是当今各国保护国内市场的主要手段。 二战以后,GATT经过多轮多边贸易谈判,成员国平均关税水平从战前40%下降到不足10%(欧美日等下降到5%以下)。世界关税水平越来越低,关税限制作用削弱了。各国为了贸易保护不得不寻找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非关税手段越来越多。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工业国的平均关税降到6%以下。但是从60年代起,采用其他保护性措施,如配额、补贴、‘自动’出口配额以及反补贴和反倾销,已达到令人震惊的程度。” (世界银行:《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 随着非关税措施种类的增加,其用于限制商品进口的范围也日益扩大,其中包括从手套到制衣,从钢铁到汽车等。据统计,世界货物贸易中受非关限制的部分从70年代的40% 扩大 到1980年的48%。 以1966年与1988年比较, 受非关税限制的进口占总进口的比例,日本从34%增至50%,美国从27%增至57%,欧洲共同体则从15%增至58%, 而整个经合组织国家总体则从17%上升到54%。 越耒越多的商品受双重甚至多重限制措施的影响。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 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个数量后便不准再进口。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 在世界范围内分配限额。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进口实际额批给一定的额度。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 配额按国别或地区进行分配。在某国或某地区的进口数量达到所分配的配额后,即不被进口。进口商必须提交进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书。 按关税的优惠性质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 前者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而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即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 后者是在关税配额内仍征收原来的进口税,但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就征收极高的附加税或罚款。 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关税配额还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 指一国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申领许可证,没有许可证海关不予进口的制度。 这一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进口配额、外汇管制等措施结合使用,简便易行、收效快、比关税保护更为有力。 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1)按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 A.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即与配额结合的许可证,管理当局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申请逐笔发放具有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许可证,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进口配额一旦用完,进口国有关当局就不再发放进口许可证。 B.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政府机构预先并不公布进口配额,对有关商品进口许可证的颁发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给正常的贸易造成更大的困难,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2)、按进口商品的许可程度 A.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ce) 又称自动进口许可证。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属于这种许可证的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 B.特别许可证(Special Licence) 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进口商必须向政府当局提出申请,经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 “自愿”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 又称自动出口限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限制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到5年)某些商品对进口国的出口,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非关税壁垒中的“灰色区域措施” 2)协议“自动”出口限制 即由出口国与进口国通过谈判的方式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的销售协定” 。在协定的有效期内规定某些商品出口配额,出口国则根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Export Visa),自行限制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监督检查。 协议自动限制是“自动”出口限制的主要形式。协议达成的谈判形式有:政府间的双边谈判;政府间的多边谈判;进口国政府与出口企业间的谈判;进出口国家的双边企业谈判。   1)配额水平(Quota Level)。即规定有效期内各年度“自动”出口的限额。通常是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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