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单元客户服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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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客户服务课件

案例分析篇 第六单元 客户服务 [案例一] 开发商未按约安装双层玻璃 业主5年维权终获支持 2000年7月,周先生与开发商上海上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本市长宁区天山地区建筑面积130多平方米的一套三房二厅,总价62万余元。因为该房南面正好朝马路,故在“合同附件二”中特别约定该物业南面窗户须为双层玻璃,以达到较好的隔音效果。 2001年3月,在收到开发商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周先生在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陪同下验房,发现除主卧八字形的窗户全部为双层玻璃外,客厅及次卧的南面窗户的直线部分为双层玻璃,而向西延伸的弧形部分安装的却都是单层玻璃。周先生当即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予以解决。至2004年底,周先生每年均致函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解决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直至今年7月,该小区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后,新任物业管理公司明确告知周先生该问题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畴,并函告开发商,要求其尽快解决,但是开发商始终未予处理。无奈之下,终于找到“正主”的周先生于今年9月,将开发商上海上科实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周先生认为开发商违背了合同的约定,窗户未全部安装双层玻璃,极大地影响了隔音效果。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已在南面窗户上安装了双层玻璃,并未构成违约;并称原告周先生的请求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同意其提出的要求。 [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应肯定新物业管理公司明确的态度和积极的行动,对解决困扰周先生5年的双层玻璃问题的积极意义。这使得周先生弄清了问题的性质,找到了解决的途径,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案例中周先生在办理入住手续阶段,由原物业管理公司陪同验房时,即已发现开发商没有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合同附件二”的要求,为其南面窗户安装双层玻璃,当即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予以解决,而原物业管理公司一拖再拖,直至2005年更换新物业管理公司时,周先生的问题仍没得到解决。可见,原物业管理公司对待业主是怎样一种态度,其在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过程中被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也显然是在情理之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原物业管理公司为周先生办理入住手续、陪同周先生验房的行为,是受开发商委托的一种代理行为。对此,周先生可以诉告原物业管理告诉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关于诉讼时效是否逾期的问题值得注意。诉讼时效的有效期为两年,逾期则无效。本案的原告周先生于2001年至2004年12月的三年内,每年都向物业管理公司发函要求解决双层玻璃问题,故两年的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发函之日算起;而且前期验房、管理服务事务均由被告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理操办,可以认为原告是在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出具的给物业管理公司的信函原件可以证明这一点。所以,被告认为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是没有道理的。 [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解决方法] 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业主关于开发商违约的有效投诉后,应采取换位思考的态度,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主动与开发商沟通协调,寻求积极的解决方案,争取给业主满意的答复(这要让业主知道)。如果遇到开发商对此置之不理的情况,就应该明确地告知业主该问题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畴,建议业主与开发商直接对话解决,物业管理公司愿意为业主提供道义上的支持,并提醒业主注意文字资料的保存,为今后一旦选择诉讼途径留存各类证据,并适当地提供一定的建议或法律咨询。 如果,所在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父子”依附关系,首先要热情地接待业主,表示同情,同时,要讲清其中的责任和义务,表明愿意帮助业主妥善解决问题的态度,也希望业主最好直接与开发商对话解决。在与开发商沟通前,注意收集一些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及相关的法规政策(这要让业主知道),善意地提醒开发商要履行合同,不要因小失大,给开发企业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影响企业的今后发展。 [案例二] 楼上漏水殃及楼下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破门抢险吗? 2006年秋季某日早6时许,某小区三楼的王女士突然发现家里屋顶漏水,地面积水已有2厘米深,天花板上水珠滴落连成了线。王女士慌忙跑到楼下报信,发现楼下邻居家也已被淹。她和邻居一起来到楼上,发现漏水问题出在四楼邻居家,但是无论两人怎样敲门,屋内也无人应答。情急之下,王女士急忙打电话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求助,物业管理公司马上联系四楼业主,可对方电话停机。王女士要求马上停水,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应等到过了早晨用水高峰期才能停水,否则小区内的业主会感到不满。王女士眼看着家里的电器、家具、被褥等遭到水淹,为减少损失,她提出请社区、派出所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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