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 社会保障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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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章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内容和形式 第三节、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法律与社会保障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与权力、行政、道德和习惯等共同构成控制社会的力量。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是依据一定的程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要经过议案提出、草案讨论、法律通过、法律颁布的立法程序;二是法律的公平性建立在权利和义务的依托关系上;三是法律的科学性在于假定、处理、制裁之间的逻辑关系;四是法律的约束力在于它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社会保障关系是国家、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社会保障参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现代民主国家中,社会保障是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基本问题。 社会保障关系源于民事关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把遇到社会风险视为“命运不佳”,完全由家庭和个人负责。产业革命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出现引起人们对雇主赔偿责任的重视。但是,最初的雇主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问题,属民事关系,在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后才出现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工伤赔偿。社会保障关系的立法被视为现代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因为它创造了更广泛的社会权利,即公民平等分享社会财富和得到社会保护的权利。欧洲学者T.H.马歇尔(T.H.Marshall)对此做出精辟的归纳:民事权利产生于18世纪;政治权利产生于19世纪;社会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产生于20世纪。公民从民事权利中得到人身、财产和言论自由的保护;从政治权利中得到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权利;从社会权利中得到就业和社会风险的权利保护。只有建立了社会权利体系,公民才真正与国家联系在了一起。 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是指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既包括以基本法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解决国民生存保障问题并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基本出发点与归宿的,因此,现代社会保障法实质上既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和社会安全法,同时也是社会稳定法和社会和谐法。社会保障法在工业发达国家均已发展成为独立于民事立法的新型法律部门。 社会保障立法的独立性要求具有以下四点依据:(1)它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当今,人们已经认识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同时,随着保障模式和制度在全世界范围的改革,将有更多新的调整对象及法律关系需要被认识。(2)它需要特定的调整原则。修订已经形成的社会保险立法的原则,创造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原则。(3)它已经形成专门的内容体系。基于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内容体系已经形成,21世纪社会保险制度将沿着多支柱的道路发展,内容将更加丰富。(4)它具有跨部门发展的趋势。社会保险始终在公法范围内发展,多支柱发展趋势决定它向私法领域延伸,成为跨领域的新兴法律部门。人类社会进入了21世纪,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与立法实践不断丰富和深化,在中国也正在进入独立发展阶段。 社会保障法也独立于劳动法。员工的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并具有延伸性和互补性。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都属于社会法范畴,是社会法的主要内容。 三、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社会性 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法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在权利方面,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地、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从公民的出生到死亡,从特定的劳动者到不同身份的人都是社会保障的受益人。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享受保障的人员以及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越来越多。在国际上,一些国家之间还订有社会保障待遇互惠协议,用于保护旅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平等享受旅居国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待遇。在义务方面,社会保障的义务与责任也是全社会承担。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在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上实行强制的措施,要求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等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义务,共同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以多渠道的资金来源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 2.强制性 社会保障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明确规定国家(各级政府)、社会、个人及有关各方在社会保障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实施范围、资金筹集、待遇标准计算方式等。有关各方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无论其意愿如何,均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遵照执行。比如,在社会保险中的各项保险义务都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不可选择的。其中一些项目还是部分当事人只尽义务,另一部分当事人只享有权利的,如工伤保险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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