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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
司考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特殊侵权行为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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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4)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对单纯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5)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
(1)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
(2)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有关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这两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赔偿程序。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雇主责任主要是指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损害或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具体表现为:
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雇员主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雇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权利人既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也可以向雇主求偿。雇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致损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没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4、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致损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掌握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内容时,应当把握一个思考顺序:首先,区分是雇佣还是承揽,不同情况不同责任;其次,在确定是雇佣的前提下,区分雇员是致人损害还是雇员受到损害,不同情况不同责任;最后,如果雇员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如果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形,还要除了考虑第三人的责任问题。【题例】(05·卷三·多·62)
三、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与雇佣相比,帮工是无偿的,这是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为了解决在无偿提供劳务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司法解释专门就帮工在帮工过程中的损害或致人损害问题进行了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如果明确拒绝帮忙的,不承担责任。帮工人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2、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明确拒绝帮忙的,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因第三人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在掌握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内容时,同样有个思考顺序的问题:首先,考虑是帮工人致人损害还是帮工人受损害;其次,考虑被帮工人对帮工的态度--拒绝或愿意;最后,如果是帮工人受损害,考虑损害的产生原因--是否第三人导致。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该产品存在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应当由购买者根据合同法向销售者索赔。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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