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误读与解读——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46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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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误读与解读——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46条

国家版权蜀2012年3目公布的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关于法定许可的内容引起7音乐产 业界的不满。虽然产业界,~ezi-2-者都列草案中的法定许可存在误读.但法定许可本身在定价效率上的 缺陷。直接使僵化的法定交易条件限制7作品价值的实现和著作权市场交易机制的形成 因此。有必 要借助 去宫方性 和 “去唯一}生 的集体管理组织来构建集中许可机制,以替代法定许可的功能。 实现权幂lj入与使用者的共赢。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误读与解读 兼评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46条 文 /熊 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当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了 《著作权法》 第46条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 第三次修改的草案后,关于草案第 46条音乐作品制 录音制品”的规定。正如国家版权局所言,对第 46 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条款,因为音乐产业的公开 条的理解,应同时结合第48条关于法定许可付费机 批判而成为修法中最热点的问题。 一方面音乐著作 制的规定。法定许可是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利用作品, 权人认为法定许可的适用,是对原创音乐的致命打 但必须支付法定费用的制度,其 目的旨在使更多使用 击;而版权局则强调,对法定许可的理解应结合草 者有机会通过便捷的许可程序使用音乐作品。因此, 案第48条的付费机制,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 如果制度运作正常,法定许可将有助于增加音乐作 公众的利益平衡。 可以说,关于法定许可的立法 , 品著作权人的收益。造成产业界反对法定许可的原 已经成为牵动音乐产业利益的重点。然而,由于各 因,主要源于音乐产业因网络盗版已遭受重大打击, 方对法定许可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因此导 而长期存在的法定许可制度由于著作权 中介服务机 致言人人殊,不利于立法进程的推进。只有排除误解 , 构的缺乏,也并未给权利人带来实质性收益。因此, 并正确认识法定许可制度的优势和弊端 ,才能理清 本次草案第46和48条虽然意在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 在我国社会 、经济和产业环境下是否适用或在何种 但音乐产业对著作权法的不信任 已根深蒂固,所 以 程度上适用法定许可。 才会有如此剧烈的反对。 其次 ,立法者同样对法定许可存在误读。不同 一 、 对法定许可的两种误读 与音乐著作权人,立法者的误读 ,乃是对法定许可 在法定许可立法 问题上的争议 ,主要是因为产 制度功能的过分 自信,以为只要充分贯彻法定许可, 业界与立法者对法定许可皆存在误读。 即可保障著作权人的收益。然而,在我国 《著作权法 》 首先,产业界对法定许可的误读 ,主要是将法 施行后的二十余年里,法定许可制度一直以不同的形 定许可与免费使用混同,诸多音乐制作人片面解读了 式存在于著作权法中,但其实施效果却难 以让权利人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 目11YJc820139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 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2.参见第48条: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 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满意。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相关许可机制 权领域,由于音乐作品利用范围与频率远高于其他 的长期缺失,音乐著作权人事实上难以依据法定许可 类型的作品,因此通过 自由协商而实现权利配置的 获取收益。造成立法者信任法定许可的原因,乃是对 基“ 交易成本过于高昂。在交易主体过多,交易成本过 本国情”错误认识。版权局认为, “法定许可制度的 高的情况下 ,法定许可取消权利人对交易对象与交 价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之所以 易价格的决定权 ,改由立法者决定交易条件,有助 音乐著作权人感觉收益无法得到保障,主要原因乃是 于缓解因交易主体过多导致的交易成本问题。最后, “付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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