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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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自然资源保护法ppt课件

(四)森林保护管理机构 《森林法》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区工作。 (五)植树造林和绿化 植树造林和绿化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经,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因此,我国对植树造林和绿化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1.全民植树义务。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2.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 3.植树造林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 。 4.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六)森林采伐制度 1.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2.按照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第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第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3.实行采伐许可制。 4.对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 5.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第六节 草原资源保护法 一、草原资源的概念 草原资源,是指由草和其着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是一种可更新资源,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 我国具有丰富的草原资源,面积约有3.9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0%。这些草原为我国发展畜牧业,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维护和改善环境环境提供了天然的物质基础。 为了保护草原,国家除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外,1985年6月18日颁布了《草原法》,并在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草原防火条例》,一些省、自治区还制定了地方性的草原保护条例。 二、草原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草原法》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草原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草原法》第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普查,制定草原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提高草原的载畜能力。 (二)保护草原植被、合理利用草原制度 1.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植被。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2.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3.防止机动车辆破坏草原。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公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的公路线行驶。 4.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因过量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对已经建成的人工草场应当驾驶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 5.防止草原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鼠虫害,保护捕食鼠虫的益鸟益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地区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猎捕草原野生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 ? 一、渔业资源的概念 渔业资源,又称为水产资源,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1渔业资源主要有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及其他类。 渔业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并且不同于陆地生物资源,一般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洄游性、隐蔽性和集群性。在不同的生活阶段,渔业资源常常密集于不同的空间位置,因此在集群时往往容易遭到集中捕捞的破坏。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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